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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行动具备獨立性与优先性吗?——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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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旨在区分沟通理性和工具理性,而这一区分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区分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特别是能否证明以言行事行为独立于并且优先于以言取效行为。本文认为哈贝马斯对这个根本问题的论证并不特别令人信服,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所构筑的沟通行动理论就存在根基不牢的危险。

关键词:沟通行动 策略行动 以言行事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 有效性宣称

韦伯之后,任何对“现代性”做严肃思考的学者,无论赞成或者反对,几乎都无法绕过韦伯提出的问题,即现代性与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之间所存在的内在关联性。[1]哈贝马斯同样如此。不过在哈贝马斯看来,韦伯对现代性的诊断虽然不乏洞见,究其根本却是一个“误诊”,因为韦伯所预言的“铁笼”并非是密不透风、无路可走的绝地,身处其间的现代人依然有出逃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正蕴藏在对“启蒙的前提”,也即理性化概念的重塑之中。哈贝马斯重塑理性化概念的主要动作是,比照工具理性,提出沟通理性的概念与之分庭抗礼。事实上,整部《沟通行动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日常实践和沟通实践自身中,在沟通理性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残之处,发现这种理性的顽强声音”。[2]而工具理性与沟通理性之间的区分,在哈贝马斯看来,又可以转化为策略行动与沟通行动的区分问题。本文认为,如果哈贝马斯能够成功地证明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的)的独立性乃至优先性,则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就已成功大半。因此如果借用康德式的提问方式,本文将主要检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1,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2,如果可能,如何可能,以及如果不能,为何不能?
本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节,简述哈贝马斯对策略行动和沟通行动的区分,以及相应的对以言取效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第二节,简述沟通行动的有效性条件以及哈贝马斯对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批评。第三节,分别从四个方面批评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理论,首先指出在语用学的层面上,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即便能够在“形式”上进行区分,但在“经验”层次上前者却始终无法达到应有的稳定性。其次,沟通行动之于策略行动的源初性即便是在哈贝马斯那里也是语多含糊。第三,哈贝马斯区分三个世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据。第四,哈贝马斯关于命令的言语行为分类同样存在不妥之处。

一,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
在哈贝马斯看来,虽然沟通理性一直处于“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毁”的境遇,但是沟通理性之存在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因此问沟通理性或者说沟通行动是否可能,就如同我们问知识是否可能一样荒谬。不过本文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沟通理性或者沟通行动是否可能,而在于“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说得更清楚一些,我们追问的是在言语行动分类中沟通行动能否取得与策略行动对等乃至优先的地位?惟其如此,我们才可以将沟通行动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中的一个独立的、具有自主性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沟通理性,以对抗工具理性的挑战。
要区分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为和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沟通行为,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方面,沟通行为常常被用作策略行为的手段,两者经常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行为都是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为的案例,也就是说存在着无数非直接理解的言语行为。要克服上述两个困难,哈贝马斯认为必须证明以下这个观点:“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3]而这个观点的澄清,则有待于援引奥斯丁的理论,也即对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nary acts)的区分。
奥斯丁三分言语行为类型,除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外,还有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s)。[4] 以言表意行为是陈述某个事态,比如下雨了;以言行事行为是通过陈述某事做事(其公式是In saying X,I was doing Y),比如我向你道歉;以言取效行为则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后通常还能对听者、说者或者其它人产生相应的确定后果(certain consequential effects),以言取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I did Y”。奥斯丁虽然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为,但实际上他并不很关心这三种行为的严格界定,也不完全拘泥于三种行为的字面意思,而认为“In saying X,I was doing Y”和“By saying X,I did Y”这两个公式并不可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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