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呢?
如果一个言语行为的效力保障来自于外在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力,那么这个言语行为和以言行事的结果之间的确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此类言语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是抽烟者把烟掐了,吐痰者不再吐痰——但是这种约定俗成的关系不仅了无新意,而且由于它所依傍的是外在的规范和强力,而非理性论辩,所以也无助于沟通行动理论的澄清。
哈贝马斯当然不会这么没有创意。相反,他认为,问题恰恰产生在以下这种情况,即如果言语行为的权威既不是直接借自规范的社会力量(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这些与制度化相连的语言行为。),也不属于偶然促使同意的潜能(比如表达意志的命令句中),那么言语行为是从哪里得到力量来调节互动行动的?[15]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达成理解的沟通行动里,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为的过程可分为三个层面:1,听者了解了这个陈述,也就是说,他把握了陈述的字面意义;2,通过回答“是”或者“不是”,听者给出自己的立场;3,在达到一个已经获得的同意的结果里,听者根据约定俗成的义务(conventionally fixed obligation)指导他的行动。[16]
为什么一个听者在没有外在规范的强制下,依然能够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行动,这种约定俗成的力量来自何方?这是一个问题。
以“窗子开着呢”这句话为例。
如果没头没脑地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就像早期语言哲学家讨论语义真理时所做的那样),它就是一个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ion),或者说是一个记事性(constative)言语行为,表述的是“窗子开着”这么一个事态。
可是,在日常对话中,我们很少这么没头没脑的说话,否则我们就会被指责为“不可理喻”。设想一个场景,屋里都是人,我走进门突然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屋里的人肯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说:“一般而言,对于记事性言语行为的意义后面并不跟随特殊的义务(obligation)”[17]但是如果要想使这句原本没头没脑的话成为可理喻的,我们就必须引进情境(situation)这个概念,引进情境的结果不仅是使沟通行为得以成立,更主要的是,它使一个独白变成了对话,使原本是以言表意的行为成为了以言行事的行为,让我们设想如下的场景:
场景1:天气很凉,我走进屋说“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关上,这显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场景2:天气很热,你想开空调,可是这时我说了一句“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也许是“窗子开着,如果你要开空调,先关上它。”也许是“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具体意思是什么,想导致的以言行事行为是什么,全凭当时的语境、对话双方的共同背景、以及听者对这句“窗子开着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隐含意思的理解所决定,这里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也绝非可以进行任意诠释——它是有具体的规定性在里头的,换言之,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义务”——义务这个字眼太强,我更愿意说成是“习惯反应”。这种“习惯反应”的力量不是来自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而是日常语言。
事实上,对这个场景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构想:假定对话双方是一对夫妻,丈夫是说话者,妻子是听者,丈夫生性节俭,一向主张尽量少用空调以节约用电,两人此前曾为此多次口角,因此当丈夫走进房间说“窗子开着呢!”,此时就不仅意味着“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而且还有通过这个言语行为谴责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费电?”——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言取效的言语行为,而且在这个特定的情境里面,我们可以预见到随之而来的“习惯反应”:夫妻再次大吵一顿。
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语行为后面的确伴随着约定俗成的结果,但却无法证明只有以言行事行为才具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结果;不仅如此,以上分析还证明了奥斯汀本人的一个困惑,即所谓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区分也许只是出于方法论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尽管在概念(逻辑)层面上我们可以勉强加以区分,但是落实到经验层面,尤其是日常对话中,这三种言语行为方式合为一体的例子却是比比皆是。可是沟通理性要想获得与工具理性对等的地位,就必须确保在逻辑层次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句简单的“窗子开着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为,遑论其他更为复杂的日常对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