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道德;德性;信仰;意识形态
在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来,人们普遍感受到道德水准的下降。如何提升道德水准呢?一类措施是伦理制度化:把道德规范“成文化”、或提升为奖惩制度和法律条文。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处罚;对随地吐痰的制度化处理;职业道德的制度化,如医生不得收红包、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政府官员财产收入申报等;建立学生道德银行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普遍缺失,以及人与人之间不断增大的摩擦和交际成本表明这些措施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另外一类措施是意识形态化的精神建设。政府进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宣传、灌输,力图在人们的内心世界中植入主流的、统一的价值观。如不遗余力地进行各种主旋律的宣讲,经常性地推出先进典型,以及根据社会情境塑造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神五精神等来占领人们的内心世界,希望以此植入一个信仰的体系,为道德建设提供精神支撑。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主旋律、典型和精神满天飞,却唤不回道德风气的好转。上述两种措施收效低微的原因何在?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规则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以及德性的前提说起。
一 信仰和意义是德性形成的内部基础
(一)德性是道德的本位
道德建设中存在着制度本位论(如规则道德、规范伦理和伦理制度化)和德性本位论。制度本位论持有这样的理论前提:道德建设应当关注和落足于外在行为,而不是个体的内在品质,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制定道德规则。只要道德主体做出的外显行为是合道德的,其动机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的深层假定是“行为是完全独立于人们对世界结构所抱的看法的”[1],这个假定实际上是贬低了人的精神、否弃了人的自主性,把人心降格为一个“刺激-反应系统”。此外,规则本位论也无法保证长久和永恒的道德效果。因为,规则约束的在场性毕竟是有限的,不能监管到人的复杂多样的全部行为,当个体处于不被监视的情况下,规则就无法保证道德行为的发生。
德性作为道德内化于自我所形成的内在品质,是一种向善的精神定势,能够稳定地决定道德行为的发生。向善指的是在自我利益与整体的利益(包括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主体会让渡自我利益成就整体利益。而向善的趋向是由德性的超越性保证的。德性的超越性指的是对个我一己之利益的超越,把自我利益融于整体利益之中,寻求超越自我而与整体同一,它使德性具有利他的向度。
我们认为德性才是道德的本位。因为:首先,道德所包含的基本矛盾是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道德的本质是利他性。德性的向善性和超越性体现了道德利他性的本质,依凭德性的伦理才具有完全的道德意义。其次,德性可以稳定地、一贯地决定道德行为的发生,落实到德性的道德建设才是最终可靠的,德性还可以使人的行为既合乎道德又出于道德。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上述第一种措施既伦理制度化:制度不是道德的本位,德性才是道德的本位,伦理制度化没有抓住道德的根本:在超越和意义体验的基础上追求向善,所以不能取得实效。
德性是道德的本位,建构德性是道德建设的目标。那么,德性是怎么形成的?德性的形成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