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序价值的讨论,界已走得比较超前,进展到了对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的层面,但部分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仍停留在口头上。有必要旧话重提,以引起尚未觉悟的司法工作者对程序价值的再认识、再重视、再提高。
何为程序公正,司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程序公正,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有人崇拜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特别是“海归派”,认为英美发达国家的司法程序才叫真正的公正程序。不可否认,这种崇拜对法制化的进程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但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因和动力应当是中国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民众对程序公正的认识和理性追求,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前,中国受前苏联的,奉行计划的治国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对程序公正不可能有所奢求,“一大二公”是基础,商事纠纷少之又少;家事纠纷一般由人民公社或基层群众组织解决,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一拖几年、十几年不予判决的案件屡见不鲜,即使是刑事诉讼也很难说有程序公正可言。联产承包标志着中国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复苏,同时标志着人身权的禁锢被打破;对实体权利司法保护的追求,引起了人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这是我国注重程序公正的真正动因。
一、论——法制全球化之选择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否带动法制全球化,我们所倡导的程序公正是否具有全球化的特征,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欧美主流派学者持激进主义观点,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全球化,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势在必然。持怀疑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激进主义的观点体现了资本主义的霸权思想。其理论依据有三:一是经济全球化改变不了各国经济的多样性;二是国家主权的现实性,决定了围绕国家利益的冲突、对话与合作将长期存在,“国家主权过时论”或“全球统一论”缺乏充分的根据;三是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论在什么时候,法律只能是植根于特定的国家、民族及具有特点的土壤之中,符合本国家、本民族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规范。持折衷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制度会变得更为相似”。 国内学者对我国法律是否存在全球化的前景也持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乃是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者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第二种观点只同意“经济全球化”的提法,而不同意提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认为经济全球化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客观、全面地看待全球化,既反对全盘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不轻易否定法律全球化现象、趋势的存在。 研究法律全球化的目的在于探究程序公正的走向,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不同认识左右着我研究程序公正问题不同方法。如果否认法律全球化现象的存在,我们只能从本土文化中探求程序公正的真谛;如果崇拜法律全球化,则可能走向研究上的全盘西化的极端。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仅仅是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只要国家存在,这种发展趋势就永远达不到绝对的重合。朱学文教授在《比较法学的框架和方法一一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一书中作了这样的精辟论述:“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如果认为只有在经济领域存在全球化,而在法律领域不存在的话,那么,会提出一个问题:经济全球化难道没有法律表现吗?“除了全球化的趋势之外,也同时存在与它相反的、对抗的趋势,如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法律本土化等。当这些趋势之间的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必将随着整个世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下,我们不妨从全球化的角度结合本土文化,程序公正的走向。
二、司法制度改革之比较
程序公正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目标,但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式、方法又各不相同。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追求,也许就是我们所要寻求的程序正义。
司法制度改革与程序公正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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