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原则
判断军事介入的防御原则,第一个是要有正确的目的。无论参与介入的国家政府有何 动机,军事介入的首要目的是阻止和消除民众的苦难。有许多方法能保证这个原则得到 履行。一是使军事介入建立在集体或多边参与的基础上。另一方法是看军事行动受被介 入国家民众支持的程度。然而,还要看这一地区其他国家的支持程度。完全公正可能是 一种理想,它不可能总是成为现实。而且,对军事行动的经费预算和风险必定使介入国 要求在行动中得到某种利益,然而其原始动机是利他主义的。
第二个防御原则是“万不得已的手段”,只有当非军事手段以及和平解决危机的方法 被采用并得到满意结果时,才可以判断是否展开军事行动。当防止责任被彻底排除时, 方可以考虑军事介入行动。这一原则并不一定意味着每一种非军事方法都要试行并失败 ,常见的情况是没有足够时间这么做。
第三个原则是“比例的方法”,军事行动的规模、持续时间和程度应以最小的代价达 到预期目的。行动的规模应符合目的和冲突强度。对被介入国政治系统的影响应限定于 完成军事行动目的。
最后一个原则是“合理的前景”,在阻止或消除民众苦难时必须有合理的成功机会, 行动的结果不应该比未采取军事行动更差。军事行动不应冒险引起更大战争。
谁的权力
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原则是行使“正确的权力”,当为保护公众目的而发动军事行动 时,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应该具有首要发言权,这是引人注目的焦点。由科索沃引发 的困难问题是,它是不是最后的难题。
这里所列的原则是毫无争议的。毫无疑问,联合国是建立、巩固和行使国际事务权力 的核心机构。其目的是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使国际社会成员相互协商,缔结关 于行为规则和正当行为的法律准则的协定,从而保护其他国家的利益。联合国职责不是 靠武力来保证,而是由它承担的合法性行使者的角色来保证。加强权力的做法只能由代 表那种权力的合法机构来完成。联合国组织的联合国军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它是由代 表国际整体的机构授权的;而单方面的军事行动是非法的,因为它是由自我利益驱动的 。
不应寻找其他机构取代安理会,而是如何使安理会更好地发挥职权。无论在何种情况 下,应在军事行动前首先寻求安理会批准。那些要求军事行动的国家,应正式向安理会 申请,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99条要求秘书长提出并讨论。安理会应及时回复这些请求, 并调查发生大规模死亡和种族清洗的地区。在获得充分的证据后,才能支持军事介入。 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认真讨论,而不是仅仅行使他们的否决权来阻止对保护人类的 军事干预的决定。
如果安理会不能或不愿在迫切需要干预的情况下行动,有两种方案可用。一是由联合 国大会在“统一和平”程序下,组织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这一问题,如1950年朝鲜事件、 1956年埃及事件和1960年的古巴事件曾使用过这种方法。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就会以多数 票对卢旺达和科索沃事件迅速作出采取行动的建议。二是在联合国宪章第8章的基础上 ,在区域的或分区的组织区内采取行动,但事后应取得安理会的批准。如发生在90年代 初的西非利比亚事件和1997年的塞拉里昂事件。没有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区域 机构授权而自行组织特别部队采取的行动,不会得到广泛的国际支持。现实的政治情况 是,任何军事干预的提议,即使有干预的合法性,但没有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的授权, 也不可能取得共识。
如果安理会不针对良心沦丧事件采取行动,如科索沃事件,会产生以下两件糟糕的事 :如果安理会被忽略,就会破坏国际秩序;如果人被屠杀,而安理会袖手旁观,同样会 破坏国际秩序。这种境况的后果是加倍严重的。第一,如果安理会推卸责任,不排除个 别国家采取其他措施来处理这种紧张局势,接着就会出现不受联合国规章限制的军事介 入,这些行动可能是非正义性的,不遵守防御原则的。第二,如果联合国不采取行动, 而是由个别国家组织的特别军事行动代表防御原则,即使整个行动成功,其结果会给联 合国本身带来长期的严重后果,这在北约对科索沃的行动中得到证实,联合国在这种事 件中不能一再推卸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