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是最有利于个税发挥公平功能的。理论上,累进税率通过把个人所得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相应设置每一等级的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而少收入者少纳税,纳税人之间收入差距越大,适用税率差别也越大,既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更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比例税率通过对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同样有助于收入分配公平。 只是实践中由于税率的具体设计不同,公平功能的发挥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在个税的进一步改革中,考虑 “重点解决杜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笔者认为进行税率形式的根本性改革是不必要的,相反,只需要进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重新设计就能达到改革目的,如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合并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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