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方政府长期累积的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全国亏损的责任,再加上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导致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在财政增收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自然较大。同时,为了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地方财政压力凸显。另外,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也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如果在已有的隐性债务无法显性化和无法消除地方政府用经常性债务挤占建设性债务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券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失去控制,从而加剧地方债务风险。
4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仍然不科学,决策过程不透明,决策程序也有待改进。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完全分离,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度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能会为地方政府提供滥用更多社会资源的机会和权利,因为,在没有较强外部社会监督条件下的政府效用函数,是扩张财政和追求政绩,由此必然会导致全社会资源的不当配置,并最终影响消费者福利。⑦
(二)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缺陷仍相当突出。
1 财政体制欠公开透明,财政监督缺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范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财政制度供给失衡,地方政府具有恶意透支的倾向。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审计欠透明,地方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项目上并不详尽。我国预算草案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多数地方政府的预算科目至多到“款”,没有具体的“项”和“目”,形成一笔看不清的账。我国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变相操作,如成立投资公司进行融资,最后破产而形成地方债务。地方财政预算审计不到位,造成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增加财政支出。我国并没有地方政府破产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有的地方政府债务最终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更是肆意欠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