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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

来源:okxy168 作者:
「提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最先产生,处在事实领域,它是定性概念;证据的关联性是经人的主观判断后才产生的,处在逻辑领域,它是定量概念;证据的合法性是由调整后产生的,处在法律领域,它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又增添的一个主观属性,它进一步缩小了证据客观性的外延范围,但证据的法律价值增大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构成一个证据的充分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关键词」诉讼证据,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属性是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的具体化表现或分解,也是证据赖以构成的诸要素,同时也是判断某物是否为证据的标准,是证据区别于其它非证据事物的标志。所以,证据的属性、证据的特征、证据的构成要素、证据的形成条件、证据的判断标准等等,都是等义的说法,都是一个意思。但是,后面的论述将会表明,证据的属性和证据的本质属性乃是两个不尽等同的概念。具备了证据的属性,证据就符合了它的概念模式,证据就成立了,就能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了。可见,证据的属性是一个有待判断的对象,是在审判者行使判断权以后才产生的概念,是否具备证据的属性,是将证据和非证据区别开来的分水岭。但是,证据究竟有哪些属性?这个在我国证据法学界一直有争论,到现在为止,争论还在继续。现在有的学者所提出的取消论的观点,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种争论的一种反映。笔者写这篇文章,也是这种争论所激发的兴趣使然,同时也感受到这种争论绝非无意义的文辞之争,而相信它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相信这个问题的澄清并达成共识,对建设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并确立其指导性原则,都有着基础性的价值。在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中,证据的概念论或属性论,无疑是一个开端性、基石性的理论,也是一个需要加以认真讨论和严肃对待的理论。

  我国学者对于证据的属性曾先后提出过数十种概念,如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多样性、两面性、制约性、真理性、证明性、可采性、重要性、阶级性等等。这些属性概念,有的仅仅是个别学者的一己之心得,并没有获得呼应或赞同,因而很快销声匿迹了。还有的曾在一定时期像通说那样流行,但很快也随着历史巨轮的飞驰,逐渐被淡忘了。前者如两面性、制约性,后者如阶级性。经过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当推关联性。不管人们对证据的属性如何争论,也无论证据的属性问题出现在何国、何一历史时期的证据法学论坛,人们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似乎总是不加争执,体认它为证据属性之中的当然品格。其次是客观性。人们对于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这一点也基本上是无争议的,但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是否还有主观性的一席之地,主观性和客观性如何在证据的属性当中求得统一或是否有统一的余地,人们却争论难休。至于合法性,则更加因为它的伦理色彩和内涵的难以捕捉性,而易起论争。这种论争有时甚至与阶级性关涉在一起,而更显示出证据问题的气息。笔者在本文中所论及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属性”这个题目而展开的。

  一、关于证据客观性的含义描述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这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缺乏这个属性,证据便不成其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具有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比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词,该证词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证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于人们的主观意志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表明证据事实处在客观的领域,而非处在主观精神的领域。

  第二,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比如说,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象,必须是确有其事的,而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必须是客观的。证据内容或证据事实的载体只能是客观存在之物,而不可以是单纯的主观的精神。但这种客观存在之物,也混同或渗透主观的精神之物。前者是指物证,后者是指人证。比如说借据是书证,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一张纸或者钢板之类可以书写的东西,一是这张纸上所写的字以及字的含义。字以及字的含义是不可分的,它们构成一个统一体,表达一种意思,这种所表达的意思就是证据事实,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若干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若干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法官对此不得采纳为定案根据意义上的证据,从而认定张三借给李四若干元钱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张三所主张的曾经借给李四若干元钱的事实,不能依靠这个证据来证明,原因就在于该书证不具有客观性。这是指该书证所体现的内容不具有客观性,而不是说该书证本身-这张纸不具有客观性。这张纸是客观存在的,这纸上的字也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纸上的字的含义不符合客观事实,它所描述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同样,证人证言也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证人所讲的话,即证言或证词;二是证人本身,这是一个由有形物和无形物构成的一个综合体。证人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意味着证人是客观存在的,他所发表的证词也符合客观实际。证据所关注的是证人证词的客观性,而不是证人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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