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政府没有承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可以运用、不违反WTO规则、保护和扶持本国幼稚产业的重要手段。幼稚产业是指那些当前还不成熟、无法同外国同类产业或产品竞争、但是具有发展前途的产业部门。如果对这些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经过一段时间能够掌握技术、促进知识积累,将来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并对国民经济作出突出的贡献。从定性方面来说,幼稚产业的确定标准为:具有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具有较快的技术进步速度;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度。在国际市场上,产业的竞争力比较弱,市场占有处于低水平,产业换汇成本率高。刚刚起步或已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尚未形成经济规模,国际竞争能力较低。
按照上述标准判断,软件产业无疑属于国家要保护和扶持的幼稚产业之列。运用政府采购保护幼稚产业,并不是单纯的保护以至保护落后,而是要通过保护,使幼稚产业更快地发展成熟,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软件产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既是历史造成的,更是体制失效的结果,而历史的差距只有通过体制的高效来弥补。体制失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公平竞争环境和优胜劣汰机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软件产业应该在国家有限度的保护下,使之经常能受到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压力,迫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形成在保护中竞争,在竞争中保护,缩小保护范围,促进规模经营,抑制低水平扩张的良性机制。
五、澄清几个认识误区
1.误区之一:以盗版软件为标准,评价软件的性能价格比。过去人们在评价软件的性能价格比时,往往以盗版软件为参考标准,“盗版软件能实现正版软件的基本功能,而且价格极低,可以说是高性能、低价格,性能价格比最优”。这种误区将直接导致公开忽视和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现象,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排斥国产软件,认为国产软件根本无竞争优势可言。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在遵守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用户需求和产品性能价格比,才能真正、客观地评价软件对于用户的价值。
2.误区之二:政府采购有违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其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正和透明。首先,政府采购本身是一个规范的程序,采购过程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每一项采购,从标书的制作、信息的发布、评标的构成到评标的结果等一系列环节,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其次,建立了相互制约的内部机制;最后,有较为健全的监督机制。
3.误区之三:政府采购实际上是保护落后。我国政府并没有承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成为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扶植本国幼稚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承认,国产软件在某些性能上不如国外软件,但是,从政府办公对软件的需求出发,国产软件基本可以满足政府办公和电子政务的要求,而且国产软件的价格比国外软件的价格低很多,从性能价格比最佳匹配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产软件并不是保护落后。
4.误区之四:政府采购的出发点是节约财政资金。把“完成多少政府采购预算”、“节约多少资金”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是有偏颇的,其实,节约资金只是实施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贯彻产业政策才是政府采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六、政府软件采购的未来走向:贯彻软件产业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到现在,其设定的目标和作用发生了几次演变:
附图
要使政府采购真正发挥产业政策导向作用,需要政府部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将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杠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政府作为一个单一的用户对待,政府可以利用巨额采购资金的规模优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落实政府的政策意图。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方式十分灵活。比如通过软件采购规模和购买结构的调整,可以调节软件市场供求关系以及软件产业结构;通过强制实行公开竞争采购方式,可以引导软件产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通过对软件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可以扶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胜的国内软件企业的发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