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乡、镇人大的任期问题成了人大工作中一个议论的热点。有人主张从3年延长5年,有人主张维持3年不动,各有自己的道理,是非曲直一时难断。
要把这件事理出一个脉络,恐怕要分两个问题来说。
第一个问题,政权组织为什么要有任期?
世界上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为国家政权规定了任期。无论政权属于一个阶级,还是属于几个阶级或者全体人民,人们都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自己的政权组织,由政权组织代表本阶级(或几个阶级以致全体人民)管理国家事务。选举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这种选举权利需要分阶段又不间断地行使,才能把人们手中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出来,也才能使选举出来的代表和领导人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反之,如果选举出来的代表和领导人员永远地、无期限地任职,一直到离开人世,形成“终身制”,那就等于把人们的选举权利只看作是一次性权利,其结果就从实质上取消了人们的民主权利。这就是选举权利要不间断行使的原因。有人可能会说,为了保证人民不间断地行使选举权利,每年搞一次换届选举岂不更好?那样作,同样背离了选举的宗旨。人们选出自己的代表,是为了让他们代表人们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必须留给他们必要的开展工作、展现才能、做出政绩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任期要有一定时间的道理所在。
选举权利既要不间断地行使,政权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又要有一定时间的任期,如何找到两者合理的结合点,这就是我们的第二个问题了,政权组织的任期到底多长算合理?
纵观各国宪法,可以看出两个共性的内容,一个是国家政权组织(议会、政府、总统)任期多数定为四、五年,另一个是地方政权的任期要短于国家政权任期。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建国之初,经济落后,百业待兴,各条战线都很紧张,然而国家却把地方几级政权的任期定为两年,这很值得注意。从我国情况看,基层政权由于和群众联系较多,任期短一些有利于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我们党历来是重视基层民主的。应当说,1954年宪法关于地方政权组织任期的规定,正体现着党的这一主张。需要说明的是,近20多年来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我国县、乡两级政权的任期越来越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延长一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乡级延长了一年)。1993年修改宪法,又将县级政权的任期改为5年(延长了两年),乡级政权维持3年不变。
县、乡两级政权的任期已经是如此轮番延长了,现在还要不要再延长乡级政权任期,是很值得冷静地想一想了。在“延长说”者的理由中,固然有某些合理的因素(如人力、财力投入过大),但支持其论点的主要理由,却是经不起诘问的。这个理由是,3年任期,容易助长干部的短期行为,导致“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于是就有人反问道,基层干部绝大多数在本乡工作多年,对本地情况都是熟悉的,即使从本乡调到另一个乡,难道还要呆上1年才能适应工作?区区一个乡镇的工作竟要适应1年,那么一个法国或者美国的新总统的任期只有4年,要花费多长时间才能适应一个大国的工作?况且,我们的乡镇长并没有任届的限制,于是好可以连选连任,又何来“等着换”的问题?换一个角度说,现在一些地方乡镇领导干部确实存在“等着换”的现象,但不是由于法定任期短,而是干部调动过于频繁。据在一个大省的调查,乡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被调动的面达到60%—70%,只少数人能在一个地方干满3年,倘若把任期延长到5年,能在一个地方干下来的则更少。这是不是显得对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利尊重不够呢?
这样提出问题,并非意在阻止人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也不是说乡镇人大的任期没有任何值得研究改进的地方。笔者只是认为,这是个事关基层民主和修宪的大事,需要多方面考虑和权衡,尽可能把它处理得周到一些。(来源:《中国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