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的滞后,这是最表面、最直观的原因,它是行政政审判面临的许多问题的直接缘由,虽然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施行,以及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该《解释》和《规定》只能在“被解释法律的框架内有所作为”①,因在行政诉讼法未作修改之前,《解释》和《规定》不宜作扩大规定。第二个原因是第一个原因背后的较深层次的缘由,是行政审判无法回避的现实处境,它是导致行政审判举步维艰的根本性动因。在行政审判领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案件少,诉讼程序难启动
我们从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来看,尽管各方面给予了许多积极的评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纵观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对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主要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央央大国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确少得可怜。据笔者调查,有相当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往往在一年里,行政诉讼案件多则只有几件,少则为零。这就不得不给我们带来深省,是什么原因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异常地少见呢?
1、上的禁锢。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体,不存在行政诉讼,而平民百姓被封建意识的“三纲五常”所禁锢,也根本没有民主、民权所言,只知道“民不可告官”,“天下乌鸦一般黑”。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1990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结束了几千年民不可告官的历史。但由于几千年来的思想禁锢,一些群众百姓对行政诉讼还在持疑虑、观望的态度,有的就是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也不是请求法律解决,而是想尽办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要清除这些历史的残余思想和,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不懈努力。
2、思想行为上的软弱。 一是表现为“聋”,不知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理念,要“民”一下子来告“官”,显得无所适从。而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在中国只有二十多年,还有成百上千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老百姓来说还很陌生。特别是在广大西部,知道有一部行政诉讼法,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民”告“官”的可以说更是少知甚少。由于不懂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知告的还大有人在。二是表现为“忍”,不愿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当自身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他们中许多人并不是不知告,不会告,而是不愿告。认为惹不起,告也是白费劲,甚至还会“挨整”断“后路”,不如“破财消灾”,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三是表现为“怕”,不敢告。为什么怕告“官”?因为“刑不上大夫”,“胳膊扭不过大腿”,自己本身也有过错等。
3、现实中的弊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提出,在我国还是近二十年的事。由于法制起步晚,经济基础差,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备,目前禁止行政垄断的立法以及行政权利制约设计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弊端,使得法律对行政执法者失控。如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极少数行政机关的执法者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这把尚方宝剑来捞取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