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冯玉军,笔名高麟(1971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和现实法。
[2]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几乎完全“脱胎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从中吸取了许多知识营养,但二者仍有较明显的区别,例如:马克思的经济分析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之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建立在西方微观经济学的生产要素论基础上;马克思强调了不同阶级间的矛盾以及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的革命前景,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以人类选择制度的理性假设为出发点,强调了对有缺陷的市场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等。
[3]这只是指一般情况而言,即同一个法律供应者就同一部法律只应该实行同一个价格,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普适性和强制性原则,进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但是,对于不同的立法者,则完全可以就同一制定出不同的价格。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而前此出台的深圳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却以1000万元为最低限;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不同,因此各地关于构成违法行为的最低盗窃数额为50元到2000元不等。
:
[1]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998年第19次印刷,第57-62页。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3] 转引自《法学译丛》,1985年第3期,第1页。
[4] 〔奥〕凯尔森:《纯粹法学》,1967年第2版,第1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99页。
[4] [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9页。
[5] 〔美〕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年第4期。
[6] 魏杰主编:《经济学》(上册),高等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7]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