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法律市场
(一)法律市场的概念分析
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markets)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6]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广义视角的法律市场(Legal Market)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是指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作为法律产品的供求双方,彼此交换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集合。广义的法律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划分:根据法律市场中交易双方的数量和法律价格的决定机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市场区别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四种类型的市场;根据法律产品消费的公开程度与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律市场分为全国性法律市场、准全国性法律市场和地方性法律市场三类;根据法律市场在交易对象上的专业特点,可将法律市场分为法律人才市场、法律制度市场等,狭义的法律市场主指法律制度市场。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分工和交易的产物。国家政权、法律制度和市场的建立具有同源性,都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资源配置机制,从其本质意义上说,都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从经济学原理看,在一个没有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无法有效地合作生产,在一个缺乏有效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也很难长期有效合作。市场是合作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也是人们彼此间合作及交换社会化的产物,法律机制既是对市场的补充,又是对市场的保障,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
其次,在法律市场中,法律生产者是从事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从而供给各种法律产品的国家机构,法律消费者是对一定数量、质量和体系化的法律产品及其相应秩序存在有效需求的个人和组织(有时包括国家机构自身)。以此法律关系为纽带,法律市场上形成了以政治国家为一方、市民社会为另一方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进而,调节权利-权利关系的私法和权力-责任关系的公法就成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法律市场的主体双方:市民社会中的人们在向国家机构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规费,让渡了自身部分权利,承担了从事法律所许可或不禁止行为的义务的同时,享受了法律和秩序服务,并通过选举及其嗣后监督来规范或改变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在获得权威性和巨额财货后,制定和维持各种各样的法律确定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则,调整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实行财产再分配,并向人们(选民)提供稳定的安全秩序保障,提供人们行为的规则,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的决策。从作为“人民权利宣言书”的宪法,到任何一部具体的法规条例,都是如此。
再次,政治国家各组成部分和市民社会中的不同法人、自然人之间也存在着法律权利交易,前者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称之为“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的权力交易关系,后者则如排污与邻近居民达成的谅解协议。有趣的是,这种法律交易,也形成了多重权利供给者和购买者关系;法律主体双方以法律规范指引的权利义务及其隐含的法律行为的机会成本为媒介进行交易,且由于法律的周知性而使其信号指引功能十分显著;法律交易的客体是物、货币、行为及由于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市场要素齐备,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类似于市场的法律交易。
复次,法律正义的诉求与它的价格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与市场一样,“等价交换”也是法律市场的最基本原则,恢复原状、同等补偿、同罪同罚的法制均衡观念深入人心。在损害赔偿是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所实施的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强制人们服从法律,而是为了强制违法者支付相当于违法机会成本的代价。法律制度能够像市场一样使人们面临其行为的成本,但也将是否愿意遭受这些成本的决定权留给个人。一个社会的经济形式与刑罚形式有一种对应关系。以剥夺自由的年数、月、星期、天数或罚金的数量来现代形式的刑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比较精确的对等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同时,这种刑罚还将人抽象理解、将劳动力抽象为可以用时间计算比较。而这些观念与市场经济中产品的抽象化和交换的抽象化的普遍形成密不可分。商品不是等到上了市场才有了价格,而是事先就计算并大致地确定了,刑罚运用也是如此,也是事先就计算和大致确定了各种犯罪的刑罚(制定刑法典),然后以之为“准绳”,裁判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的应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说,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模式及其相应的处罚后果的刑法分则,就象是特种商品(犯罪)的销售清单,明确具体地昭示了犯罪的预期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