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
,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
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
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
及到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
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
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
,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
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
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
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
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
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有
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
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
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
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
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
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
题的表达所组成了,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
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
)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
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
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
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
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
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
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ss)的论证;雄辩术涉及到的
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
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
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
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
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
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
;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
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
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