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
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
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
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33】。
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
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
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
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
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
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
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
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
,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
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
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
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
informelle 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
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
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
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
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
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
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
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
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
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
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
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
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
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
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
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
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