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
。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
,"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
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
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讨
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23】。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
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
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
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
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24】。只有当人们试图把
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这样做在
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
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
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
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
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
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
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
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
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
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
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
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
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
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
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
,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
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
,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
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
,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
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
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
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