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公务员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权威。
考虑到我国公务员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先由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积累经验,并检验其可行性,然后再正式立法,但以法律形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且,由于没有《公务员法》,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应当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务员法》。
第二,解决公务员范围过窄问题,实现对机关干部的依法、统一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由于我国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由国家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第三,解决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政府人事部门,而事实上,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是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是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为了适应对机关干部队伍的依法统一、管理的需要,有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衔接,在法律上明确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公务员综合管理的职责。
第四,解决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从职务设计上,建立多元化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多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级别,从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第五,解决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问题,把近年来干部人事改革的新成果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的聘任制度等,应当通过《公务员法》将这些新的成果予以吸收和确认,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务员的义务、权利
(一)基本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所谓公开,是指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表现:一是公开考试: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办法;录用考试的程序、要求、报考时间、地点、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内容等应公布;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公示。二是公开晋升:部分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三是公开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均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除德行和才能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公务员制度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一是符合条件的公民有平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在平等条件下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二是在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待遇、退休、职位聘任等管理环节中,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三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