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大众传媒预警功能的制度保证
1、组建专门机构与专职队伍。
对全国各级传媒机构报送的社会预警信息,国家应建立专门机构及时接收、处理,使之成为国家社会预警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为鼓励传媒机构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预警性信息的采集,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传媒自身,应组建相对独立的社会预警采编队伍,既独立采集、处理各种预警信息,又组织、协调全体采编人员共同发挥作用。从长远看,应通过立法行为,使社会预警成为传媒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附图
2、越级上报制度。
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传媒机构的作用,使其发现、掌握的预警信息能及时、畅通地报至国家有关部门。现行体制下,地方传媒机构的“内参”稿件报送范围受到级别限制,是导致社会预警系统呆滞、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密制度。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预警信息,传媒机构和信息接收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以专设通道和特别插口直接报送,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传媒机构对预警信息的提供人、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提供预警信息的传媒机构,如对方有要求,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4、免责制度。
如前述,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尚处于萌芽阶段,其危害性不甚明显,其演变趋势具有不确定性,加之相关部门的不配合,导致传媒机构收集的信息难免与事实全貌有所偏差。如果不实行“免责制度”,会导致传媒机构自缚手脚。对社会预警信息,只要不是故意谎报,应采取“宁可错报、不可漏报”的政策取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以“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态度加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将各种不稳定因素有效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5、反馈与评价制度。
由于社会预警工作的价值在于未雨绸缪、防范未然、减少损失,其效应不像直接创造财富那样显著,也不像危机发生后的应急举措那样令人注目,其功效多以隐性方式表现。如何评价包括传媒预警在内的所有社会预警行为的价值并及时反馈,也是关系到这项工作能否持久、高效运转的一个重要方面。
6、瞒报、缓报、谎报的惩罚制度。
对重大社会预警信息,传媒机构相关人员如知情瞒报、缓报或故意谎报的,应给予惩罚。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预警系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对国家、地区乃至全球稳定状况的总体识别、定量诊断和综合应对能力,是现实的迫切要求,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传媒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和部门,应投身其中,有所作为,不辱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