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这套程序适合电费核算,必须解决上述的矛盾。传统的帐本格式有“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帐本可反映某一对象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多栏式”帐本可在一个帐页上显示多个核算对象,但它只能反映某一计帐方向的发生额。如果结合这两种格式的特点,对“应收帐款”科目采用一种新的帐本格式,暂且叫作“多栏式”(格式如图1)。它的特点是在一个帐页上可反映多个核算对象,每个核算对象都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余额,“总额”栏的各项分别等于后面各栏相应各项之和。这样无需扩大科目体系,既可满足分电费项目核算的需要,查帐、对帐也极为方便。
确定了帐本格式,那么对“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的输入模式也基本可以确定。笔者提供一个参考模式如图2.这种模式的优点是:(1)与帐页格式相对应;(2)输入直观、方便,输入每个用户的发生额时,提供各电费项的当期时点的余额,方便电费金额的输入和在各项目间的分配;(3)可自动统计,减少在凭证输入过程中的计算量。
三、电费违约金的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明文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这为向欠费用户收取违约金提供了法律依据。收取违约金是催收电费的经济手段,也为电力企业资金被占用提供了一条补偿渠道,甚至可能成为企业的增利因素。
利用计算机程序将使违约金的计算快速、准确,但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计单息还是计复息
《供电营业规则》只规定了收取违约滞纳金的范围和收取的比例,未规定究竟是按单总计算还是接复息计算。根据数学推断:如果按复息计算,那么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无论计算几次,在什么时候计算都不会影响一年内应收违约金的总额;如果按单息计算,那么计息周期或计算次数不同,一年内应收的违约金总额也会不同,计算周期短、计算次数多,一年内应收违约金总额越大(假如每天计算一次,就相当于按复息总计算),反之越小。依据以上推断,按单息计算,人为因素会影响违约金的计算;计复息则更公平、更科学、更精确。
(二)是按新欠先还的原则还是按老欠先还的原则确认新老欠费
《供电营业规则》对这个问题未作规定。除居民用户之外的用户新、老欠费计收违约金的比例分别为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如果按新欠先还的原则,计收的违约金会更多,对供电方有利,反之则对欠费用户方有利。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供电方与欠费用户方的经济利益,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经济争端。所以要么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这种确认原则;要么从用户的利益考虑,按对用户有利的原则确认。而计算机程序应提供任选这两种确认原则的可能。
(三)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还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方法,凡归属本期的收入,无论款项在本期收到与否,都作为本期收入;凡属本期的费用,无论款项在本期是否支出,都作为本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比较原则,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而在财政部同时印发的该准则指南中指出,收取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该准则规范的范畴,这使得企业在确认违约金的归属期时具有更大的选择权。如果按本期计算的应收违约金确认收入,根据现行税法,应计交增值税以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假设某企业不包括这块收入已有利润,那么这块增加的收入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时的税费比例计算总共应交税费占应计收入的43.7%。企业为了这些不知何时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必须实实在在垫付一大笔税费。这对电力企业得不偿失,也使本已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
基于以上分析,供电企业只能毫无选择地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但同时必需严格违约金的管理,强化违约金的催收。因此电费核算程序应有一个完备的电费违约金备查系统,详细记录违约金的应收、实收和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