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诱使打击型反倾销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竞争优势的变迁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崛起,跨国公司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日趋减弱,所受冲击日益增大,为了维护已有市场分额,消灭异己,跨国公司开始采用诱使型反倾销策略。一方面,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的收购,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委托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低价倾销国外市场;这种做法往往会引起发展中国家企业为维护国外市场已有份额的低价竞争,从而引起价格大战,挑起国外政府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借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困难之际,大量收购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企业,消灭异己。我国的节能灯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飞利浦公司的诱使打击型反倾销策略:对中国产品的竭力封杀时,加大我国市场的开拓力度。
反倾销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反倾销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许多反倾销都是直接或间接由跨国公司所发起,为此,为了切实保障我国企业的利益,减少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现象,就必须寻找制衡机制,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约束。
争取进口国利益关联体的支持,实施利益博弈。在反倾销这个问题上,当地进口商和我国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因为一旦我国出口商品被裁定为倾销,进口商将承担这笔反倾销税,同时,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税率是有追溯性的,进口商将会反欠政府的税金,因而,当地进口商实际上也是受害者。而进口商对当地的法律、政策更为熟悉,对其国内市场的消息也较灵通,可以帮助我们的企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举证材料,对取得有利于我方的审查结果大有帮助。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扶持贸易伙伴国进口商团体的发展, 争取诸如产品的使用者,产品受益者等利益关联体的支持,借助他们的政治活动能力, 削弱跨国公司保护主义的舆论影响力,阻止跨国公司将自己的意愿转化为政府意志。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威胁博弈。入世后的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应运用起反倾销策略,对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利益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样既能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可对那些滥用反倾销手段的跨国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如今我国的反倾销法已出台,但法律本身以及法规的可操作性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执行权和司法审查制度尚需健全,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事实上,近年国外跨国公司产品向我国的倾销也在不断加剧,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加强对外反倾销工作至关重要。
提高产品的技术、品牌附加值,实施定位策略博弈。我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相比,这类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前者可以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我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因此,要改变这种形势,就必须通过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品牌附加值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发展,树立非价格竞争经营理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档次,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摆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态势,这才是最终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反倾销的根本解决之路。
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投资策略博弈。发达国家虽然有时受跨国公司经济实力的影响,对扩大商品进口持谨慎态度,但对于直接投资却很欢迎,各国基本上都为直接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工资率水平增长过快,实际上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正在下降。这时果断地走出去,转移产品的原产地,到发达国家去投资设厂或入股当地公司,发展联合经营,这样不仅可以绕过反倾销壁垒, 规避“敌视性”反倾销的损害,还可以使我国企业受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保护,同时又可以直接利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和当地的优势资源,确保现有的市场,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也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