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跨国公司在实践中也逐步寻求某种力量来维持它在某一环节形成的竞争优势。比如设置防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的障碍,垄断原材料的供应,大规模地降低市场价格,寻求国家的限制进入政策等。这其中,反倾销作为WTO所允许的三种救济措施之一,逐步进入跨国公司的战略范围。自反倾销诞生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直是全球反倾销主要使用者,1995-2004年,上述4国(地区)共发起反倾销928起,占总数的36.58%。这其中很多都直接或间接地由跨国公司所引起,事实上,跨国公司已经与世界各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个案件中,跨国公司是否参与起诉,以及它们在案件中的态度将直接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实质上反倾销是跨国公司对全球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
跨国公司利用反倾销策略的途径
反倾销是WTO所允许的一种救济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达到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目的,也成为跨国公司维持其竞争优势的一种措施。目前,跨国公司利用反倾销策略从形式来看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联合东道国企业寻求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贸关系的微观载体,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生产的五成、国际贸易的六成、国际技术贸易的七成、对外直接投资的九成。活动领域已从矿业、制造业等传统部门不断地向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和公共部门拓展。在跨国公司迅速成长的同时,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相关利益。首先,通过直接投资形式增加东道国的就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在投资、技术贸易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技术溢出效应和产业升级动力,繁荣了当地经济。其次,从国际经济合作角度来看,东道国一般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与单纯的贸易关系相比,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无疑从生产领域体现了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层次发展和衡量国家之间经贸关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当跨国公司借助东道国企业的名义提出反倾销请求时,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屈于政治经济压力,对另一国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当东道国出口对另一国的市场依赖较少,而另一国出口对东道国市场依赖较大时。
(二) 跨国公司间建立默契的反倾销联盟
同行跨国公司之间是竞争的,为了各自利益,经常不择手段,但当遇到共同的敌人时,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威胁时,竞争的跨国公司往往会形成默契,对新出现的竞争对手四处阻击,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利益。我国出口企业多次面临欧盟、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反规避、反吸收调查,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这种默契发挥了作用,形成了全球范围内追逐驱赶式的反倾销行动。这种巨大的反倾销力量在引起反倾销“多米诺”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维持了既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保护了跨国公司的利益。
(三)从母国寻求帮助
反倾销是一种对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从自由贸易能够达到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反倾销对双方国家都是一种福利净损失。然而由于政府的偏好不同,不同集团的谈判力量不同,每个利益集团在政府心目中的地位不一样,由此其损失或获利的经济权重也不一样。政府往往会根据各利益集团利益的不同权重来衡量是否应该采取反倾销措施。实践中,当跨国公司受到来自外国产品进口的威胁时,他们就会凭借其经济实力,发挥起巨大的政治影响力,对母国政府施加威胁,如果跨国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其力量将难以抗衡,对政府的决策往往有左右之势;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虽然这一群体比较庞大,但要有效地把众多消费者组织起来相当困难,并且具体到每一个消费者来说,起所受的损失程度有限,往往容易被其自己所忽视,因此,作为一个全体,消费者群体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有限。由此,在政府眼中跨国公司的权重通常要高于消费者的权重,特别在涉及到政治支持时,如大选前期时,为了拉选票,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发达国家政府通常会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保护跨国公司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反倾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温情面纱下,实质是各个国家、各个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博弈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