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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7)

来源:okxy168 作者: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从调节机制来看,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的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的则是营利性调节机制,即确认、调整和保护商事组织的营利动机和营利目的,确保商事组织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愿望。通过这一机制的运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海商、票据、保险等制度大多是由商事习惯法演变而成的。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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