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可通过设置协调方式,包括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等来解决目前已存在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问题。这是因为,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经营格局,而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此时实行统一监管显然无法取得“监管规模经济”,反而容易导致权力的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不力、效果不佳并不在于监管机构设置如何,而是在于金融监管理念不清、运作机制落后、立法执法环境不成熟、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没有打破等原因。
由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应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从近期看:先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让传递同样风险和收益信号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市场受到相应的监管,让市场和竞争成为监管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逐步建立起由央行牵头的监管模式。央行内设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在信息交换上、法规上、日常监督、处理上的协调;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
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发育成熟、监管经验积累和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加强,可考虑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按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重组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规则,实现监管政策利于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协调,以及监管机构能够对其监管政策的成功与失败负责。
(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