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将银行重组与金融监管创新相结合。金融监管创新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金融监管非制度因素创新,即在开放经济下监管按国际通行规则运行的经济金融实体,金融监管理念要从“监管能做什么”向“监管不能做什么”转变,以金融监管反馈速度的提高来影响金融实体的运行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制度因素的创新,它包括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创新,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监管体系,这样既树立起中央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性、公正性和高度独立性,也注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功能,使长期以来不利于提高监管绩效的“重政府轻民间”做法得以改善。
其四,将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结合。日本的混业经验告诉我们,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走向混业经营一条较好的路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所有制关系是国家独资,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绩效等方面来看当务之急是进行所有权调整,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由政府适度控股的公司制金融企业。然后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之上,再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并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战略。但必须坚持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原则,两个界线不可逾越。一是资本市场主要是投资行为,而银行业主要是储蓄行为,应保证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直接成为资本市场投资的来源;二是不能将资本市场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如果直接介入证券投资,将会给储户带来风险并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其五,将银行业重组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相结合。我国必须将银行业重组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之间呈现出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绩效,确保重组之后产生的银行能够彻底摆脱“关系型”融资的束缚,彻底实现经营的商业化与市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