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雨毕业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职称论文、硕士论文、计算机论文等的代写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果你有需要,请联系我们QQ:5599630;电话:13350726595;E-mail:singlehearted@vip.qq.com
RSS
 
当前位置 :空心雨毕业论文网 >> 社会论文 >> 社会其它 >> 正文

信息民主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四、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展望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是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的制度,既有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构成的度。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其他法律是配套性法律。与信息公开法相配套的法律包括保密法、数据保护法和档案法等。信息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利益、国家秘密受保护的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个人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基本利益,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这三方面的利益必须保持基本的平衡。因此,信息公开法、保密法和数据保护法是构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供开发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供开发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一)加快制定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四个: 第一,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世界信息公开法发展的方向是扩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应当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 第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三,规定救济程序。信息公开的争议具有其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公开争议不易过早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很多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在司法救济程序前设置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裁判所来解决信息公开的争议。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之后请求独立的信息裁判所救济,对信息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在诉讼到法院。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引入信息裁判所救济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单方审理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是指对审判组织及当事人之外的人不公开,但是对当事人是公开的。因此必须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规定单方面的审理制度,保护例外信息。 (二)加快制定数据保护法 信息公开法的重要例外就是个人信息。信息公开法的个人信息例外只是对个人信息披露的保护。数据保护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值得的顺利发展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 (三)加快修改《保密法》 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制定的。由于我国近年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密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只是保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定密活动不规范,导致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妨碍了信息的合理使用;第二,国家秘密只定不解。保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障碍,必须加快修改《保密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保障政府该公开的得以公开,充分发挥政法信息对我国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等领域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上一页 [1] [2]

阅读更多内容<<上一页 · 1 · 2
1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站是由一个众多学科的博士群体组建而成,主要创办者为成都各重点高校博士。本论文网内理工科写手均为博士,文科类写手大部分为博士,且领域涵盖广泛,写作势力强大,若有部分专业,没有相关的写手,我们给你寻找合适的写手! 依托强大的人力资源,我们本着诚心交流的宗旨,专门为您排解写作上的难题。从在科研及实践工作中稳扎稳打的经历,我们具备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确实有能力给您解决好问题,正所谓,真金不怕火来炼,请相信我们的势力,没有把握的事,我们不会做!
      本站受多家期刊委托,其中包括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正刊,CSSCI目录正刊,增刊,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优秀期刊正刊,本站负责论文推荐发表,加急1个月即可发表。本站负责论文发表,不发表承诺退款!!目前主要负责法律,管理,经济,理工,农学,行政,医学,艺术,英语等类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详细期刊目录见本站相关内容。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