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凡行政机关
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法院负责,对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
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
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①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
期。
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行政
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
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98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
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
履行行政机关所课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李江等著,
《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行政强制
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
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罗豪才主编:《中国
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页。)“行政强
制执行,可简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
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
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王连昌主编:《行政
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③德国行政法学者Otto Mayer认为行政权依发动之命令,原则上
即应包括强制执行力转引自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
法学》1998年3期。从日本传统的行政国家思想分析,行政上的义务
强制一贯是应该由行政权自身实施的,而为实现行政的目的,行政权
借助于司法权的帮助,被认为是根本有悖于情理的。引自杨建顺:
《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
④李江等人:《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
17页。
⑤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998年版,第174页。
⑥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增订四版,第442页。
⑦《行政审判疑难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
页。
⑧罗豪才前引书,第206页。
⑨参见吴庚关前引书,第447页。
⑩参见《德国行政执行法》第5条,第40条规定。
⑾王名扬前引书,第173页。
⑿参见罗豪才前引书,第200-201页。
⒀参见应松年前引文。
⒁罗豪才前引书,第203-205页。
⒂现行法律、法规授予公安、税务、海关、审计、外汇管理、工
商管理等少数行政机关享有财产权方面的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参见
李江等人著《行政强制执行概论》,第20页。
⒃参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
第3期。
⒄参见张淑芳:《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于若干问题探讨》,载
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⒅李智华:《严禁法院越权行为使政府职能》,载于《人民法院
报》,1998年3月19日。
权的大趋势,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林立,自行执行力量极不均衡
的条件下,这种做法也不足取。
⒆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529-531页。
⒇参见吴庚前引书,第446页。
(21)参见[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
(22)参见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
年出版,第120-127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4页。
(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页。
(2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7页。
(26)[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