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现象说明,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归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
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法
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
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强制执行须取得法律特别授权。
(四)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
和威慑力。表现在,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
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
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
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再如《兵役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服兵
役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至于如何强制则
没有任何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再如《土地法》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规定
了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的强制执行手段,但遇有拒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本身并无任何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不享有自行强
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
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
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欠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
行,个别法院也借机收取执行费,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造成
很坏影响。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行
政行为的执行,只有直接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有些相反,
只有间接强制手段,却无直接强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执行程序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难题,与法院的判决、裁定
“执行难”一样,同样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目的。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
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法院也难
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
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
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
皮”现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
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问题,有必要通过统一立
法加以解决。
四、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构想
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
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法人的合法人
身财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
素。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救济制度相对健全的同时,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考虑建立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制度,如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立法需研究的
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
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
即时强制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
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从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
领域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单纯规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是远远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
多于行政强制执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够规范行政强制执
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统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由于行政强制措
施的实体设定权在于特别法,所以在行政强制法中不宜将行政强制措
施作为重点。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如即时强制不属于行
政执行问题,但仍有必要单列一章,作专门规定。由于行政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