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与私密性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既是现代生活的一个基本状态,也是现代政治哲学关注的一个理论焦点。[1] 在将"公共"与"私人"作为一对对应范畴的规范理论陈述中,它们具有自己的独特涵义。
先看"公共"一词的涵义。"公共"的涵义是复杂的。按照汉娜·阿伦特的论述,"公共''一词表明了两个密切联系却又不完全相同的现象",一方面,"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的公共性。"[2] 这是因为公共领域展现的是人们之间具有相关性的东西,这些东西人们大都认为值得一听或值得一看。但是公共的原型应该是私人的,是私人间的东西。另一方面,"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这里的世界本身,不是指的自然环境意义上的世界,而是指的"人造世界"。公共领域总是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的事务相连,它是一个共有的世界,既使我们聚集在一起,又使我们之间的竞争得以防止。公共领域之作为公共空间,具有超越代际约束、超越凡人生命的特性。这种超越并进入潜在的世俗性永恒,是公共世界和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作为"普天下大众的汇集之处"的公共世界,虽然强调公共性,但是绝对不抹杀公共世界中的个体的差异性,相反恰恰以个体的差异性对于公共性的关注,体现出"公共生活"的意义。"当人们只从一个角度去看世界,当人们只允许从一个角度展现自己时,公共世界就走到了尽头。"虽然阿伦特的论述是哲学的论述,但是我们可以从她的论述中看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公共领域"、"公共世界"、"公共生活"之"公共的"涵义所具有哈贝马斯指出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3]
确实,我们只要简单地回顾一下现代政治思想史就可以知晓,现代意义上的"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一个重大贡献。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洛克就在著名的《政府论》上篇中对于两者的界限进行了区分。他对于当时极力提倡父权论的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痛加批驳,指出父权与君权绝对没有直接关联的关系。下篇则着力讨论公共权力的分割和限制问题。特别从契约论的视角论述了个人天赋权利如何转让给"公共机关"的问题。其中对于转让权利前后的个人处境的分析尤其值得重视--个人转让权利给公共机关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这是对于公共与私人最明确的区分。[4] 后来的《教育漫话》更是强调教育的私人性,统治者是无权干预的。从而将政治权力与家长权力分割开来。洛克从两个方向上限定了公共与私人的界限:一方面政治权力不能伸展到家庭范围里。统治者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家长权力不能扩展为统治权力,人民应当让理性健康地成长,以便享受自由。[5] 到了19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也沿循这一思路,对于私域与公域进行了区分。他将《论自由》全书的思想旨趣概括为一句话,"这里所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6] 只不过,与阿伦特、哈贝马斯相比较而言,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更偏重从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个人与社会的角度讨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问题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