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国社会要想真正迈进现代社会的门槛,必须明确划分公私界限。划分公私界限,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界的理论分疏问题;二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化的历史进程问题。首先,就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化的理论分疏来看。从规范的哲学表达讲,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是清晰的、有效的。这已如前面第一、第二两个部分所叙述。但是,在日常的社会-伦理实践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实际上,两者的交叠现象使得人们经常难以有效地区分二者的界限。于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际界限,成为现代实践社会-伦理学一个难以划分清楚却又不得不加以界定的问题。这种情形势必要求我们回答一个关乎公私边际界限的实践社会-伦理学问题--合理的私隐与公共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是分离的,在什么情况下是统一的?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必须先期解释的问题,一是私隐与公共合理分合的社会诸条件。二是私隐与公共的界域划分问题。就前者来讲,个人财产权利的安顿、个人生命权利的肯定、宪政制度的确立、公民社会的兴起构成为公私领域分化的四个外部条件。前两者是针对公私分界的个人而言的。后两者是针对公私分界的公共而言的。何以针对私人而言的问题构成为公私分化的外部条件呢?这是因为没有对于私人或个人权利的肯定,就没有建立在差异性基础上的公共性问题据以发生的前提条件了。要肯定个人权利,就必须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肯定保护私人财产的市场经济制度、肯定维护个人权益的宪政制度。否则个人权利就会随时处于一种可以被褫夺的险境之中。何以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公私分界具有重要意义呢?这是因为两者是公共制度与公共空间的依托。公民社会的兴起促使公民组织起来,使得社会具有力量感,从而能够形成国家--社会的对应性结构。进而使得公民维护个人权利正当性的活动获得广泛支持。由此公共与私隐的分化有一个机制化的安排。同时,宪政制度的落实为人们的公共政治领域的活动奠立了平等的制度体系。使得人们进入公共领域、尤其是公共政治领域有了秩序、程序保障。就后者、即私隐与公共的界域划分来讲,除开个人(私人)领域之外的就是公共领域。家庭生活、私密朋友构成私人生活圈子。公民社会、政治领域乃至于经济制度都是公共指向的范围。公共与私隐的合理划分在四个边界上划出自己的界域:一方面反对私人领域的过密化,另一方面反对公共领域的过密化;再一方面反对公共对于私人的吞没,最后一方面则要反对私人对于公共的独占。前两个方面属于公私分界必须避免的两个极端,后两个方面属于公私互动关系必须保证的各自限度。
公私划界的紧要问题是公共权力的安顿或限制问题。原因在于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权利具有的侵略性与侵蚀性,既可以融解掉权力的公共性,又可以消解掉个人参与到公共生活中的热情,将个人推向私密化的生活境地之中。公共权力的安顿或限制这一问题具有两个向度的内涵,一是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与权力分享机制的建立问题。二是公共问题自由讨论与公共传媒的理性运用的关联问题。就前者讨论,公共权力如果没有受到有效限制,它就会在丧失权力公共性的情况下,将权力转化为营私的工具。只有受到有效限制的权力才会保持其公共性,即保持其可以为同属于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分享权力的状态。用行之有效的现代宪政民主制度来限制权力,已经是限制权力的不二法门;同时以宪政民主来保证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有权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之中,也是安顿权力的合理方案。就后者分析,公共问题的自由讨论属于公共领域成功建构起来的一种状态。公共理性的形成也属于公共生活状态正常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限制了权力及其握有者对于权力的滥用、对于这种滥用人们无法控制的情形,人们才具有自由讨论公共问题的权利;只有当人们自觉自愿地、自由自主地讨论关乎自己的公共问题的时候,他们才有关注公共问题的动力,并逐渐形成平等、冷静地讨论公共问题的公共理性。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克制自己的愤怒,再以一种互惠的精神将理性运用到公共问题的探讨过程之中,而不是将理性掩藏起来,并在掩藏中将之转化为私人性的话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