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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伦理学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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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值、权利和义务、美德
  以上的论述表明:在探讨强化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问题时,就不仅涉及了自主选择和传统权威这一道德生活中的基本关系,而且也已经涉及了道德生活中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和关系,例如价值、权利和义务、美德,等等。因此,以下循着施密特的相关论述,对这些问题做些发挥和探讨。在第4章《崇尚道德的勇气》中,施密特首先比较了美国、法国大革命和加拿大、德国的基本价值。许多美国商人那种无所顾忌的做法与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所规定的三项基本价值有关:生命、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事实上各国的基本价值是有所区别的:如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善治;德国的自由、公正和团结。这里,施密特表示了对美国价值的反思,并认为“平等”听上去带有一点平均主义之意,至于德国社会民主党所确立的自由、公正和团结这三项基本价值观,则“既是要求也是美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自由首先是一种基本权利;而公正自2000多年以来便是美德,同时它也包含了对他人的要求;团结—用基督教的语言来说就是博爱—同样也包含了要求与美德两种含义。”[6]当然,作为当代德国的基本价值,施密特认为至少还要加上责任:“我们拥有自由权,但在使用自由权时却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相反,我们有义务向他人显示自己的公正和团结之心。此外,我们还要对自己给他人带来的所有好处或坏处负责。我们拥有权利,同时我们也有义务。”[7]
  关于当代德国基本价值的形成,施密特作了这样的分析:同德国所有的旧宪法相比,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的特点在于它把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放到了首要位置,这样做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在今天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基本法》的制定者没有对义务、尤其是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毕竟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了消极的社会后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和要求),同时又在电视的冲击面前放弃教育责任,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受此影响最小的是靠工资生活的工厂工人,而公益责任心淡薄、自由和权利意识强烈的主要是高收入阶层和一些领导人物。为什么在一个义务和责任意识被许多人视为崇高美德的德国,人们现在却只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而对义务了解不够呢?对此,施密特认为,这与大多数德国人的义务意识和尽职尽责的意愿遭到希特勒及其主要党徒以犯罪的手法滥用有关。这种沉痛的历史教训当然要牢牢记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自由权绝对化,从而完全忽略义务,“不仅义务和履行义务的行动会遭到滥用,个人的自由也是如此。一般说来,只有当我们自觉地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并通过法律来加以保证时,才能保持两者之间的协调。”[8]进一步说,法律许可的自由也可能意味着走向恶习、不宽容和极端利己主义的理由。为解决这种矛盾,人们在思想上必须把承担责任的道德基本义务与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放到同等地位上来,需要有规范。这些规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我们在青少年时期从别人那里习得的,其中有些是无意识地习得的,有些是在可能让人痛苦的学习过程中学会的。
  这就是说,施密特认为,针对德国人权利和义务意识失衡、传统和意识形态社会影响力降低的状况,加强社会内部团结、促使尽量多的成员遵守公共行为规则的出路在于实践美德:“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传统得以重新发扬光大的最佳土壤,便是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的、通过榜样展示出来的美德。[9]人们心目中的许多原则性东西都值得仔细讨论,但美德则不然,诸如团结、助人为乐、诚实、自律、可靠、胆识、宽容、坦诚都是值得追求的,对此无需争论。为了让美德在未来重新成为普遍而自然的现象,我们自己首先要重新自觉地推崇美德。除了信仰、爱和希望三项“神学美德”之外,还要坚持四项“基本美德”:理智、正义、勇敢和节制;此外还有一些“公民道德”,除了以上已经列举的之外,还包括和平愿望、妥协、体谅、礼貌、勤奋、守法、忠诚等等。这些美德对于所有公民都有重要意义。虽然,几乎所有美德都会被上司、上级机构乃至国家滥用,但纳粹的滥用无损于美德对于当代和未来的意义。相反,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需要基本美德和公民道德——从义务意识到理智。这就是说,在实践美德时,还要处理好美德和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关于勇敢这一美德,关键在于个人能否不顾自己的勇气多少或者撇开勇气不谈去遵从一种他所推崇或认可的基本价值。为了说明这个道德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施密特举了一个“反希特勒暴动”的例子,参与者当时愿意为了更高更大的目标把服从和忠诚的军人道德放到一边,并认为解决这类两种道德基本价值冲突的原则是:只有靠良知才能做出决断。就美德的传承而言,实践比任何理论课程都更加有效,后者只能起到补充作用,我们需要有人在周围直接或间接地向我们传授美德。总之,“忽略了义务,我们的权利将无法长期得到保证;没有美德,任何一种自由公民的社会都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而如果缺乏教育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会再有美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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