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体中,生产总量是持恒的,比如说共有一万亩耕地,每亩300斤。一个人要不然就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不然就抢夺别人的收成;抢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规则的,这样的行为主体称作土匪;一种是制度化的,这样的行为主体就是封建专制统治集团。假设一个农业社会体的全部一万个国民面对全部三百万斤水稻的收成,其中9500名农民选择老老实实地生产,500个人选择抢夺,抢夺那9500农民所提供的一百万斤剩余产品。竞争激烈残酷的原因在于:其一,这500人之间会组成两个或几个抢夺性集团,比如刘邦集团和项羽集团,他们之间的竞争是成王败寇、你死我活。其二,如果某集团获胜,比如刘邦的300人集团获胜,那么在这300人中间也会有激烈竞争,人人都想走向更高的位置,那样将分得更多份额。其三,获胜集团会不满足于只拿走一百万斤剩余产品,他们想拿的更多,比如中国的秦始皇,还有罗马帝国的尼禄皇帝,这势必造成农民的强烈不满。这三种竞争都是争利性竞争,不是想着为对方做些什么,而是想着如何从对方抢走些什么;而我们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则是想着为消费者做些什么。
在这本书里,我们预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本书中的“理性”是指:当一个人和自然、和别人打交道时,会选择这样的方式,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上述那500人的争利性行为就是一种理性行为。假设西汉刘邦,他如果不加入军队,不进入一只有着较强争利性力量的社会组织,他就只能在家种地,最多也就是多种几亩,生活境况一定是十分平淡的;他做生意当老板?开一间饮料公司?当时中国的工商业经济几乎是空白,即使一千多年以后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也仍然很薄弱,都是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像山西晋商那样规模的企业家在全中国寥寥可数。所以刘邦最多也就是选择做小商人。如果选择老老实实种地或者做小买卖,那么生活安定,不需要什么竞争,但生活水平低;如果选择抢夺别人的收成,那么竞争激烈残酷,成本高昂,可一旦成功收益也大。从总体看,两种方式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它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而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理性;它也不是哲学家康德意义上的道德理性,而是社会学家帕森斯意义上的行为理性。
在这里,百姓们接受官僚军事统治集团的统治,是出于无奈,是对一种无法改变的现状的屈从,就像面对天灾无法逃避一样。他们忍受了这一现实,承受了这一现实,接受了这一现实,乃至把这一现实认作“天理应当”,真的认为君权是神授的,皇帝是天子。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接受说成是一种“选择”。当公元之初罗马人占领了高卢(今天的法国),在那里建立了罗马的一个行省,我们不能说:这种状况是高卢人的选择;当秦始皇挥师南下,占领了江浙之地,我们也不能说:建立秦朝是江浙人的选择。一群人作出某种选择,其前提是:选择的主体能够自己做主,在这里高卢人和江浙人都不能自己为自己作主。所以鲁迅说:中国人的历史就只有两种状态:坐稳了奴隶,作奴隶而不得。我们不能因为真实存在着某种状态,就说这一状况是其主体的选择。我们不能看见贾宝玉和薛宝钗结婚了,就说是贾宝玉选择了薛宝钗。这一婚姻是贾母的选择,是薛宝钗的选择,但不是贾宝玉的选择。霍布斯用“自然状态”理论为专制君主制辩护,说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互相争斗和厮杀,所以需要国王来垄断暴力,维护社会和平。霍布斯在这里是想用国王对社会的有用性,来试图说服百姓服从国王。可是,在真实的人类历史中,百姓从来没有主动自愿地服从某个国王的统治;因为在他们权衡“是否需要一个专制国王来统治自己”之前,统治就已经发生了。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被统治者的意愿,即使以后作出了些客观上有利于被统治者的事,那不过是附带的。如果真让百姓选择,他们会选择那种既能保护自己免遭外敌侵扰,又不对自己巧取豪夺、压迫压榨的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