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第190页。
[2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29]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30]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第34页。
[31]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125、136页。
[32]保尔·佐拉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62、45页。
[33]参见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34]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第35页。
[35]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第135页。
[36]此处所指“占有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中的包含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也不同于各国民法典规定的基于事实上的占有而形成的“占有制度”,而是法律赋予他物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利用权因享有对抗所有人的独立的绝对权利,从而形成的“占有制度”。此种观点在《(1996)民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中已有综合介绍和评述。
[37]参见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第1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