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权立法体系的构建。由于《物权法》和《担保法》仍有重要的适用范围,如何与未来民法典配套以完善财产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问题。严格讲来,现代社会中新型财产权利大多产生于商事领域(如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并且近代大陆法系立法上通行的民商分立主义使新型财产关系一定程度上超然于传统民法,而在立法上单独予以规定。现代社会的民法商事化趋势使民商合一主义成为法律发展潮流,商法的有关内容被并入民法典一同规定。如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以及1947年的《荷兰民法典》,均为突出例子。但是否将商事法律全部容纳于民法典,各国的立法倾向有所不同。总的趋势是商事法律采取特别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实施,这是由于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其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由于物权法和债权法均不能涵盖新型关系,因而新型财产权宜用特别法予以规定,如《公司法》、《信托法》和《票据法》等分别对股权、受托人财产权、票据权予以规定,从而取得与所有权、债权平等的独立地位。但从立法上考虑,基于民法典的基本法地位,为体现民商合一的立法宗旨以及保持立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仍应于民法典中将各种新型财产权利予以总体规定。关于财产权是否法定的问题,由于“物权法定”依然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只有在法律上对新型财产权利予以法定,方能对抗既有的物权效力,从而取得独立地位。
财产法理论体系的完善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它有待于理论界的深入探索。笔者在这里只是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希望对于这一探索有所稗益。
注释:
[1]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2]参见[荷]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3]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1997年第4期。
[4][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5]参见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页。
[6]参见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第65页。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8]参见〔荷〕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第284页。
[9]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6页。
[10]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125页。
[11]张乃根:《西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12]Austin,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p.160.
[1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14]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5页。
[15]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4页。
[16]〔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15页。
[17]参见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第49页。
[18]参见西德《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财产法在结构上的变化》,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5年编《外国民法论文集选》,第177页。
[19]〔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147页。
[20]史际春:《国有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21]〔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22]梁慧星等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l09页。
[23]参见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学知识论丛。民法》第65页。
[24][英]梅因:《古代法》,第155页。
[2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79页。
[26]〔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