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引。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如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立法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的法制史告诉我们,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把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观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因此说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总体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规则时,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法治。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解;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调解,则需采法律措施。
第三,“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而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立法和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自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四,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而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前提,一个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不可能的。
四、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