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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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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设计,一般站在对个人收入形成的角度采用多税种设计,而从对个人收入使用的角度设计则考虑甚少。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就是对个人收入使用过程的调节。我国的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使用过程没有发挥其调节作用,主要同税收与价格的表现形式、同我国现行的商品税设计构成、同商品税设计目标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所以,改革我国商品税体系结构设计,站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讲,应把增值税作为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其它商品税应在此框架下作为补充税种。
关键词:商品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目前,在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对收入分配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一般被认为是个人所得税。因此,2005年9月全国人大举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2006年3月我国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只不过多数人关心的是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是否受其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直观感觉到消费税对收入分配有一定影响。那么,消费税作为主要的商品税是否具有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商品税税种设计的调节机制应如何配套?本文在这里做一些基本的分析和探讨。

一、商品税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因为所得税的设计本身就是以个人收入为纳税能力标准来体现的,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和认识到。但是,商品税对个人收入是否也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这就需要站在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从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角度看,收入的多少体现纳税能力的大小,因此,所得税以收入为基础或标准来进行课征,从而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同时,设计一定标准的起征点或费用扣除,设计宽窄不同的级距和累进税率,对不同收入者调节的深度和广度则会更加明显突出。另一方面,从个人收入使用的角度看,个人收入表现为对商品的购买能力或支付能力。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商品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单独看商品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对商品课税会使商品价格直接上升,使不变的收入所购买的商品数量减少,从而对个人收入的使用结果产生相应的调节。如果将不同收入者购买不同类型商品的购买比重做相应分布分析,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进行有选择的课税或不课税、课重税或课轻税,则产生调节不同收入者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例如,我国今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中,对小汽车税率调整变动:

从税率调整情况看,越野车税负增加最大。以税率调整前一台排量为4.5升、价格50万元的越野车为例,按原税率计算:其税收负担为50万×5%=2.5万元,按新税率计算:其税收负担为50万×20%=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调整则会使其价格上升空间为7.5万元;相反,对一台排量为1.4升、价格8万元的小汽车而言,则会有价格下降为8万元×(5%-3%)=0.16万元的空间。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税的调整设计,在理论上存在着对不同收入者的收入使用结果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二、商品税的设计形式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按着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到的是商品的价格,看不到含在商品价格之中的税收,所以,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支付了税收。价外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不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仅看到商品的价格,同时也看到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的税收是多少。
商品税设计形式表现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对个人收入调节是不一样的。从价内税的形式看,由于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税收,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差异与税收是否变化无法直接对应,对应的是商品价格的变化。所以,个人感觉不到税收的存在和调节,所感觉到的是商品价格的存在和调节。举例说明,假定商品价格是100,其价格构成为:成本为60、税收为20、利润为20;如果排除供求和垄断等等外在因素,仅从价格内在构成看,这三者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推动价格的升降。具体情况分析为:(1)成本推动,成本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成本为70或55,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10=70 20 20或95=55 20 20;(2)税收推动,税收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税收调整为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5=60 25 20或95=60 15 20;(3)利润目标推动,利润目标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利润目标调整为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5=60 25 20或95=60 15 20。所以,在这里必须明确,在价内税的形式下,商品价格的变化有税收调整的因素,同时还有许多非税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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