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合并商誉的计量
(1)商誉的初始计量。商誉初始成本的基本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 种是超额成本法。超额收益法是将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依据的是“ 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它所创造的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会计理论观点,认为由于商誉为 企业所创造的是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超额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的现值可以作 为对商誉价值的一种计量。这种方法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所取得的计算结果也应更贴 近于会计理论意义的商誉价值,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可验证性。使用该方法必然要 面临预测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估计企业赚取超额收益的持续时间以及选择确定恰当的 折现率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地做出人为的假设和判断,因此其计量结果 的可靠性较差。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可用于自创商誉的计量,也可用于外购商誉的计 量。超额成本法是以购并时的购买成本与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商誉的价值。与超额收益法相比,超额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其更为客观、可靠和易于 验证,因而也更容易为传统的会计模式所接受。在这种计量方法下,商誉只有在企业被 收购时才予以确认和计量。(2)商誉的后续计量。商誉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1)将商 誉立即注销。先把商誉记录为一项资产,随后予以注销。这种方法曾在英国使用,现已 取消;(2)对商誉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对商誉进行摊销的理由:一是商誉的 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需要合理摊销;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 将商誉成本在其受益期内合理分摊;3)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这种观点认 为,由于自创商誉的存在,商誉的价值不会下降,新的商誉会重置旧的商誉,在新的商 誉费用化的同时摊销旧商誉,会造成费用重复确认。另外,任何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的 选择都是缺乏客观性的。FASB认为商誉摊销不能保证决策有用性,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FASB认为只有不摊销商誉而进行减值测试才是比较 合理的做法。4)摊销和减值并用。将商誉确认为资产,对其耗费和损耗应通过摊销来反 映。但是有一部分商誉是非消耗性的资产而具有无限寿命,这部分商誉不应摊销,只能 对其进行价值减损评价。如果对所有的商誉都进行摊销,会降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商 誉的有效寿命和它被耗费的方式都是难以预计的,而其摊销又依赖于这些预计。因而, 任一期间摊销的商誉都只是对该期间商誉价值下降的估计,商誉摊销的局限性可通过对 商誉价值进行减损评价来弥补,即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进行商誉价值减损评价。IAS2 2要求用这种方法。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它和股权结构有着渊源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即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对于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国内外都有很多研究。
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形的,股权过分分散或过度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如果股权过分分散,股东数量过多导致单个股东作用有限,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容易导致所有股东都怀着“搭便车”的心理。另一方面,如果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擅权独断,高层经理人员唯大股东之命是从,小股东因为份额过小而忽视权能的行使,必要的时候,一般采取“用脚投票”机制,从而使大股东失去来自其他股东的有力约束和制衡,也可以迫使经营者与之合谋共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结构的安排,影响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
国内方面,不少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存在密切关系。孙永祥(1999)根据研究者对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经营运作治理机制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发现具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比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马连福(2004)研究了股权结构的适度性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认为风险成本与股权集中度关系的平面描述是过原点的一条曲线,斜率为正;而治理成本与股权集中度的关系则是凸向原点的一条曲线,风险成本与治理成本曲线(直线)的交点也是两者之和的最小点,此处所对应的股权集中度也就是他所称的“适度的股权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