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的主体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应包括不是本国公民,但居住、逗留在本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只要是“自然人”,就应当有言论自由,不论其身份、地位、资格如何,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外侨的言论自由不仅是指外侨有说话的权利,而且包括本国公民有听他们说话的权利[7](P43)。
言论自由的主体是人,人有发表思想和意见的自由,这是人性使然,是人的本能,是人之所以成为自由人所必须拥有的自由。
(二)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在宪法成文的那个,‘出版'指的是传单、报纸和书籍”[6](P122),而现在的情况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1996年修订之后的《汉语词典》中把“出版”解释为:“把书刊、图画等编印出来;把唱片、音像磁带等制作出来”。“至此,出版就特指书籍、音像作品的编印和制作了,而报刊一般已被'新闻'一词所囊括。”[1](P47)笔者认为,新闻一词很难囊括所有报刊,有些报纸如《健康报》、《杂文报》等不一定与“新闻”有关,即便以新闻为主要内容的许多报纸其内容也并非都具有“新闻”性质;至于各种刊物,其内容可能更多地是“旧闻”而不是“新闻”。因此应当说,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是交叉和部分重合的关系,出版自由中有一部分属于新闻自由,如大多数以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出版,这种出版自由就属于新闻自由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出版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前提,没有出版自由就没有新闻自由。还有一部分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没有关系,如学术著作、教材、生活类的报刊书籍、专业工具书等的出版就与新闻无涉,它们有些可能更接近于著作自由、学术自由等。新闻自由中除了与出版自由重合的部分,即以刊登各种新闻为主的报纸出版外(这种新闻借助出版的形式来发布,是近代社会新闻的主要传播渠道),还有一些新闻,如电视、广播所播放的新闻节目,与出版有明显的区别,现代社会的新闻除了报纸以外,还可以、而且通常是更经常地以电台、电视台的途径来传播的,通过电台采访的方式只有声音没有文字,通过电视台播放的画面既不是“把书刊、图画等编印出来”,也不完全属于“把唱片、音像磁带等制作出来”,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出版”。
出版自由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出版自由是公 民(或外侨)通过出版物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如公民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与言论 自由中的书面表达自由有相同之处,即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出版自由的实现是 书面的文字(或绘画等)出版时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而言论自由中的书面表达自由则只 是停留在书面,并没有出版。也就是说,发表言论主要依赖公民自己的相关作为即可, 出版作品则除了有公民自己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等的配合,出 版商认为有出版价值才会予以出版,公民不能强迫出版商出版自己的作品,公民的出版 自由是借助出版商来实现的。
如果说出版自由的主体是个人时,它是“作者”的出版自由,(注:但作者不一定都是 个人,作者也可能是集体,作为“作者”的出版自由其主体应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类。) 那么,出版自由的主体是法人时,它通常是“出版商”的自由。而出版商是以“法人” 的面目出现的,出版商的目的不是、或主要不是出版自己的成果,而是出版他人的作品 ,是通过办出版社来出版一些社会所需要或出版商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因此这时的 出版自由是一种“开业自由”以及出版商有选择出版什么作品的自由。出版商作为法人 又可以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当公民个人申请办报纸、杂志、出版社时,在得到政府相 关部门的认可后,此类报刊杂志社在法律上就具有了“法人”的性质,而不应当仅仅视 作公民个人的行为(西方自由主义中流行的说法认为“报纸是一种私人”)[8]( P84),这是私法人。公法人又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法人和政府法人,前者由社会团体主办 ,如工会创办的工人杂志、妇女界办的妇女报等;后者由国家主办,如人民日报、人民 出版社等。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同的是,私人办报纸、杂志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团 体所办的报刊杂志也相对较少,政府垄断了大多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而国外的出 版业主要是私人性质或社会团体性质的,政府很少染指。在欧洲,由政府直接控制出版 业是16——18世纪的事情,(注:16世纪英国的都铎王朝给那些经过选择的驯服的人以 独占经营的出版专利权,只要他们不危害国家安全,他们就可以从这种独占事业中谋取 利润。17、18世纪代表政府的“官方”报纸,奉命把政府活动的真相告诉给人民大众, 而把那些来自政府的控制以外的通讯工具的误解加以纠正。西欧在17、18世纪的“检查 制”或允许有特许的、独占的报刊存在,或使私营印刷业和印刷受官方管理,17世纪末 这个制度在英国消灭了。见[美]韦尔伯?斯拉姆等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 社,1980年11月版,第21、23、24页。)“按照自由主义理论,报刊不是政府的工具, 而是提出论据与争辩的手段。……思想与消息必须有‘自由市场'.”[8](P4)自由主 义理论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政府不得举办面向国内的传播媒介[1](P160) 。20世纪在西方兴起的社会责任理论虽然与自由主义理论有较大区别,但也认为,“报 刊仍然必须有私人企业的基础。政府只有在特别需要和利害交关时,才出头干涉,并且 还要谨慎从事。政府不应当以与私营通讯工具竞争或是消灭它们为目标”。[8](P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