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建议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显现的各种内在矛盾与制度缺陷,在推动新兴证券市场深化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必须解除政府“隐性担保契约”,按照市场性、效率性和竞争性原则,推动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在制度创新的具体路径选择上:(1)合理定位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角色。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能动性,但要严格界定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边界,防止政府对市场功能的完全替代。(2)证券市场必须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将市场还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信号”为有效传导,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3)推进证券市场监管的市场化。当前的重点是要调整好市场管理层的行为机制和行为方式,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主体秩序、行为秩序和监管秩序。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4)寻求证券市场持续性发展。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优化投资者结构,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尤其培育发展中外合资合作基金、推出开放式基金和推进社保基金入市等;注重证券市场的开放性与国际化,特别是面对WTO的挑战,如何寻求竞争性、开放性和国际性的证券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促进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