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精神办好每一宗案件,保证法律的及时正确实施。
一是要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己任,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自觉行动和不懈追求。二是要公正裁判,高效办案。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把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上下功夫,使案件实现依法审理、及时裁判、程序公正、结果正确。三是要廉洁自律,严肃执法,做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三)坚持司法中立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理念蕴含着司法中立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法院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官民,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诉讼制度,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
? (四)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公民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
? (五)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确保裁判公正。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不受到不当干预影响。
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五大以后,很多专家、学者围绕十五大报告所确立的上述治国方略,发表了很多具有真知灼见的理论文章,对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以及依法治国的步骤和方式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笔者认为,要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紧扣“公正”二字进行,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公正不仅应表现为一种法的理念,而且应当蕴含于法的实践;不仅是立法的指南,而且是司法的保障;不仅作用于静态的法制目标,而且贯穿于动态的法治过程。
一、公正性是法的本性
公正意指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对人处事合法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袒任何人,为公众利益着想,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法的公正性是人类呼唤法的原因之所在,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产生了私有经济,社会分裂为阶级。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需要一定具有权威的规则来调整生产关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i]由此可见,法律的产生便预示着人类接受了共同的公正的法的规则的约束。的确,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对违法行为的矫正作用,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这便是法的公正性的最直接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