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点是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第二,如果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则被告须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50条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刘某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行为有效,并应被视为被代表人即原告自己的行为。被告以刘某的行为为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则是值得讨论的,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都能给受害人以救济,但二者的赔偿范围却远远不同:如果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须赔偿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恢复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如果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则须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达到合同实际履行后的状态。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应该是:
首先,被告北京天水公司和原告王某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理由是:1、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和《合同法》第50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应视为公司自己的行为,被告不得以该行为为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而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一经赠与人表达赠与意思,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即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民法宗旨之一是培育诚信精神,任何人都应恪守合同,不得自食其言。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不应该将第186条第1款理解为赠与人在赠与物转移前有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我想立法的本意也不是这样的,否则合同法就没有必要在第186条中将赠与规定为诺成合同。另一方面,基于公平的观念,允许赠与人在特定的情形下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就可以看作是可撤销赠与的一种情形,或者说是对行使撤销赠与权利的一种条件限制。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出该主张,事实上也不存在这种条件,更何况由于原告期待被告会履行合同,已经作出了接受履行的准备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只有使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才能避免对出尔反尔行为的纵容,才能得到公平的处理结果。
一、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及原则形成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等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坚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二)司法公正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计和构建的灵魂,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支撑、导引方向。
二、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一)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新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