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要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控制水平。一要加大风险责任考核力度。对分支行的考核是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并适合中国国情的,因此,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应从完善考核手段入手。首先,应明确规定信用管理决策人员、信用管理专职人员、营销入员、财会人员等信用风险责任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并采用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促使这些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其次,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指标,如不良贷款控制比例具体落实到业务部门和人员;再次,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实行以本息到帐为标志的收付实现制标准。二要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程度。新的《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的量化计算和管理提上了日程,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一个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转变观念,从被动应对资本监管到主动面对资本“迷局”,创造条件采用EC/RAROC(经济资本/风险资产综合回报率)改进信用风险管理,在有效利用稀缺资本和满足资本监管的情况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和规模最大化。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尤其是分支机构管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新协议所倡导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即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由事中、事后向事前转变,实行全面的、系统的风险控制管理,这对我们在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防范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更有现实的意义;同时,在实施上虽然不能低估内部评级法的建设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而且距离内部评级法实施的要求目标甚远,但实施内部评级法更注重的是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眼界。如果我们在实施目标的定位上更注重内控风险的严密性,更注重风险文化的建设,那么,它对我们商业银行的意义将更为深远。
200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