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治理主体与财务治理主体。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财务治理是指通过财权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从而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财务制衡制度安排。公司经营控制权的核心是财权,在公司各项制衡制度的安排中,财权分配及制衡制度的设计是第一位的。
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提高公司绩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财务治理的目标则是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在治理主体上具有同一性。公司的创立者是产权所有者,因此,产权所有者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包括经营控制权、人事控制权和分配决策权等,同时也对公司经营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此意义上讲,公司的治理主体毫无疑问是产权所有者。实务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无疑都体现着股东利益至上的道德准则和经济法则。独立董事制度也正是建立在股权日趋社会化的基础之上,为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的。但有人却认为公司治理主体不仅仅是产权所有者,应包括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甚至认为企业的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均应对企业有财务利益要求,而且人力资本最大者应拥有最重要的财务控制权[3]。笔者不接受这种观点,请问这种理论具有一般适用性吗?即使是高科技行业,知识资本也是作为股份形式体现出来的,高科技行业的公司治理同样也遵循股东利益之上的经济道德准则。我们不能将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经济身份混为一谈,在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今天尤为如此。
公司财务治理的主体毫无疑问是产权所有者,因为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是个包容关系。财务治理的核心是公司财权的配置。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且股权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企业中,公司财权的高度统一是不现实的,我们的选择即是要通过公司财权在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合理配置,以及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减少代理成本。财务治理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项财权制度的设立来实现的。如公司财务计划的编报审批权;重大经营决策项目的立项决策权;财务控制制度的设计、检查和执行权;人事任免变动的审批权;公司薪酬计划的制定、变动报批权,以及对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处分权等等。此外,财务治理还应引入市场机制,如公司的人事聘用制度、高管薪酬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的配置,应做到公开、公平、有效。
财务治理的重要问题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经理层通过手中的权力,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质量和呈报方式,如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时机和详尽程度等。而所有者则只能被动地接受所生成的财务信息或借助一定手段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财务治理,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即要通过公司内部财权的合理配置,并借助公司外部的市场力量,对公司内部各财权持有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市场制约,在公司内外铸成一道制度性的铁壁铜墙,用严刑峻法和高昂的违规成本来迫使经理层执行制度、报告真实的财务信息。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积极地行动起来,除要求尽快颁布有关保护所有者财富的法律条款外,还应主动地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韩国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
中国企业从计划经济的混沌状态中走出来,很多观念包括产权观念都极其匮乏。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提出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物权法》草案已公布,而我们就是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这样一种理念,保护所有者的投资。企业的财务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实施公司财务治理的主体是产权所有者。明确这个理念,国家、民营、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就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外商才可放心地在中国进行产业投资,一个良好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经济秩序才得以建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