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选择,首先应考虑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或者说是股权结构的发展趋势。因为,公司治理本身是解决委托代理所产生的利益不一致问题,而委托代理天生为现代经济的伴生物。所以,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要依据其是否更适合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而定。很多学者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1]。这里的“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毫无疑问要依赖发达的资本市场功能。笔者认为,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看,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中的巨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集团企业的跨国经营、跨国上市,国际资本的全球流动,以及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趋势等,都表明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已不再适宜现代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分散型股权结构模式的选择应是明智之举。其次,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还应考虑中国具体情况。多年来的改革,公司型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深入人心,中国的资本市场正以极快的速度迅猛发展。众多的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以及当前证券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都有力地说明着中国经济正随世界经济同步,正朝着经济全球化、股权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2.公司治理模式与经济秩序的重建。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层单位,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安排及其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决定企业创造财富多寡的重大问题。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财富必须有个明晰的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任何社会经济形态都必须建立起财富保障及其分配的游戏规则,这是社会经济秩序得以正常维护的基本条件。
传统的业主经济有清晰的私有产权关系,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高度合一,私有财产在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都得到极好保护。因此,传统业主经济得以平稳有秩序运行的根本原因是,在企业的内外部都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财富保护机制。
现代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巨大的资金规模需求又催生了股份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的股权社会化特征又破坏了业主经济条件下简单的产权关系,打破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一体化模式,动摇了所有者财富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曾违背了企业所有制形式必须与社会生产力相协调的经济规律,过早地消灭了个体、私营经济这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2]。当前,我们又面临一个重大选择,即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如前所述,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同样要受到来自社会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问题上,不能采用简单的“拿来主义”方法。明智的选择应是依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借鉴他国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寻求一个适合于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被打乱了,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又未完全建立起来,于是很多的社会问题显露出来,如企业绩效低下、经理层提供虚假的业绩报告、国有资产甚至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大股东疯狂掠夺中小股东财富等等。由此,笔者认为,当前改革的重大问题是重建所有者财富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财富分配的游戏规则。
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克服代理问题,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我国的《公司法》以及众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基本采用了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如要求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市场监控机制等。但我们在理论上却总是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到底是股东利益至上,还是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经理层、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的利益至上?是产权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求索权和剩余控制权,还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享有企业的剩余求索权和剩余控制权?
我们考察的上述两种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建立在股东利益至上的,两者的差别仅仅是在克服代理问题上是采用市场机制,还是采用组织机制。它们并不存在企业权利独享或企业权利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均享的问题。换句话说,英美和德日模式都是建立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之上的,都承认产权所有者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拥有不相同的权利。当然,公司的核心价值是所有者的权利,它包括企业的经济权利、人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权利的分配应有主次之分、内外之分,如果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拥而上,均要求拥有企业的控制权,那实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思想在作怪。然而,这种平均主义思想,正是传统计划经济痼疾所在,它抹杀了企业产权、经营权、债权、供货权、销货权等之间的本质差别,它与我们的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笔者并不否认企业的经营成功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也不否认现代经济中人力资本价值在企业经营中的巨大作用。但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资本雇佣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历史的必要性和进步性。所以,重建所有财富的社会保障机制,强调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治理宗旨,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我们在改革中的种种疑难问题,如国企改革中的管理层激励问题、资本市场上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间的经济利益问题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