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作者认为我国应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对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进行了论述,了我国宜采用的“注册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客观分析了商标注册策略;第五部分阐述了商标注册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第六部分阐述了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的丰富,贸易正向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了解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和意义显得尤为重要。作者仅就商标注册有关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见解和认识,以期让大家对“商标注册”的作用、原则、策略、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商标注册 注册原则 问题 策略 关系 意义
一、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探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注册人优先于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德、法、意、日、韩等国采用)。二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沙特阿拉伯、冰岛、欺里兰卡等国采用)。
各国对商标注册原则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在对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侧重点不同。“使用在先”原则重在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在该商标存在最先使用人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使商标最先注册人的权利从注册开始便处于确定状态,但完全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所享有的权利;“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肯定了“注册在先”原则,即某一商标已经注册,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又给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兼顾了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双方的权益;“注册与使用并存”原则给予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相对独立的保护,为一种折衷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