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5使用安全无毒药物,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在冶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科学用药,对症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不得滥用。
3.2.1.6治疗用药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要了解兽药的常识,认识掌握畜禽病情、病因,准确用药。宰前按规定停药,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要求使用,
并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3.2.1.7要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的生长阶段,正确使用畜禽饲料,要饲喂“绿色饲料”,保证原料安全,要保证所选作饲料的作物无残留。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合药饲料添加物。
3.2.1.8饲养畜禽,要做到适时出栏安全上市。必须在规定停药期后,有条件的要取得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发放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方可出栏,在休药期未到时,不得出售畜禽供人食用。在实际生产中要做到:畜禽免疫注射死苗7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免疫注射活苗对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应用抗生素、磺胺药治疗疾病的畜禽,其肉、奶在停药3天以上才能食用,如喂含砷饲料,其肉、奶要停喂5天以上才可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