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 ( 吴敬琏、林毅夫, 2003) 。
附表:
全国社保基金权益增减变动表(单位元)
本年数 上年数
一、社保基金权益期初余额 124,185,585,264.36 80,509,668,637.84
二、社保基金拨入、拨出
社保基金拨入额 4,908,431,759.79 47,685,138,526.84
社保基金拨出额 6,109,200,000.00
社保基金拨入、
拨出产生的基金权益
变动额 4,908,431,759.79 41,575,938,526.84
三、社保基金运营活动
社保基金运营收入 3,407,048,211.11 2,099,978,099.68
社保基金运营支出 304,713.77
社保基金运营活动产生
的基金权益变动额 3,406,743,497.34 2,099,978,099.68
四、社保基金权益
期末余额 132,500,760,521.49 124,185,585,264.36
其中:风险准备金余额 1,298,078,046.98 616,729,347.51
涞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http://www.ssf.gov.cn/main.asp?ColumnId=12但经过作者二次编辑。
二、可能的几种“划资”方式的设想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还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 ( 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 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