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就此推论荀子是以法代礼,或视法律的功能优于礼制的功能,那就错了。一方面,这违背了他的“国家无礼不宁”[43]的思考宗旨;另一方面,他也就不成其为伦理政治理论建构者中的一员了。荀子之重法,完全是基于他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准确的政治关系的需要:以礼将人伦关系在日常状态下格式化、明确化;以法将格式化的人伦关系约束在礼许可的范围内。前者用框格划分的格式安排以引导,后者用刑赏两种手段以威慑和利诱。所以,苟于对法的论道,尚没有独立的意义;也不可能彻底解除宗法血缘伦理的紧箍咒,而进于近代的法治(the rule of law)。这从他强调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44]上可以直接看出。法,由礼而产生、由礼而制导、由礼而生效。因此,他一方而极端强调礼的重要性,“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45]另一方而极端强调礼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基本规范的性质“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46]在此基础上,才承认法的作用,法也才可能发挥作用,“故非礼,是无法也”。[47]与法相比而言,更为核心。荀子是以礼为中心将二者统一为“礼法”的。礼法合一,共同服务于“致爱其下”的伦理政治运作:
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 不理者如毫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故,下之亲上,欢如父母;可杀,而不可使不顺。 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工。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然后,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功,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候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已止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48]
可见,荀子的伦理政治布局,是从伦理上着眼,从政治治理上着干。前者提供模式,后者使其落实。荀子显然比孔孟对伦理政治的实际操作更为关注。而关注操作,就势必将人伦格式化、政治化。
三、维齐非齐:以不平等的政治安排达到平等的伦理目标
荀子以礼法合一式的“隆礼重法”祈求,表达到伦理政治落实的可行性大问题层次。但是,若就此认定他是要设计出一套与君王专制一致的政治蓝图[49]-就有些脱开荀子期望而强为古人说愁了。在荀子的理论视域中,他还是对儒家限制权力、保民而王的民本思想、人皆平等的人格平等观念持赞同立场的。他认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50]因此,君王并不能“私天下”,以为天下是君王一人的私有产业。由此而观历史,他认为汤武“非取天下也”,“桀纣非去天下也”,在君王而言,只有把握权力与夫去权柄的“国家权力”变更,没有私享天下的可能,“有擅国,无擅天下,古今一也”。[51]根据这种对权力来源的见解,荀子认为,享有权力,一者必须养民爱民,二者必须注重自身修养,否则就会遭到相应的制裁。就前者言,荀子强调的“礼者养也”根本性地体现而出。就后者论,苟于也指出,“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52]“闻修身,未闻为国也”。[53]并且相信,这样可以达到较好的义利分疏和政治治理的目的:
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故天下不言多少,诸候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午羊,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家卿不修币施,大夭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产业;乐分施,而耻积藏、然,故民不困财,贫者有所鼠其手。[54]
以义治民,政治治理就不言而喻了,“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55]否则,君王就会因暴恶之政而自取其咎,“臣或杀其君,下或杀其匕,无它故焉,人主自取之也”。[56]并且这种诛杀,一方面,犹如独夫民贼被杀一样,“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57]另一方面,这种诛杀成为政治紊乱变成为秩序井然的条件,“夺然后义,杀然后仁,大会下易位然后贞“[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