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联方交易中,利用现行无形资产成本定价,合法转移资产,但造成信息失真和国家财税流失
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但是从国际、国内情况来看,一些企业为了向展现自身形象或者诱骗股东,或为了体现领导者的经营业绩,或处于其他不良目的,往往利用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关联方交易就是重要手段之一。当一方控制另一方的财务与经营政策,通过使用被控制方的专有技术,转移被控制企业的自创成功的无形资产,并且按照成本支付价格,表面上看来合情、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受现行无形资产成本定价限制,其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公允价值,以至于在财务报表当中夸大丁目标公司的利润,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国家税收也在这种关联方交易中受损。
二、现行《准则—无形资产》存在缺陷的改进措施
(一)和开发费用尽可能资本化
知识,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以便将来对自创无形资产合理确认价值和摊销。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开发项目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
在开发项目资本化处理中,设置一个“在建无形资产”资产类账户,归集开发期间费用,借记“在建无形资产”帐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项目。如果开发成功,就在开发周期结束后,将“在建无形资产”帐户金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帐户,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无形资产”;如果开发失败,开发成本较小,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开发成本较大,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帐户进行分期摊销。“在建无形资产”帐户在项目开发周期结束后余额为零。
(二)会计计量困难的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①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②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③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以上是针对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的,而对计量较为困难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仅仅对自创无形资产的注册费用及律师费用于以确认无形资产成本的制度下,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无形资产交易,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并且交易双方要按照市场公允价缴纳税金。
2.企业对存在商誉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因为商誉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在现行制度下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较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不确定性,它不能独立于企业存在,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至今仍是较为棘手的之一,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揭示,而现行报表并没有这方面的反映
3.公司拥有人力资源充分披露
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有5%一20%.到世纪末已经达到60%一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90%.作为生产要素,资金和人力是对称平等的,他们的报酬取决于各自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为人力资源即具备创新意识的高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在还不存在统一的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系统情况下,对公司中拥有的人力资产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披露,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日益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计量和信息的披露,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又要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贯例进行企业的运作和管理。为顺应国际潮流,适应企业经济管理的需要,增加企业的名牌意识,就应在会计要素的确认、核算上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以便能客观真实体现企业资产状况和价值。比如由于目前对人力资源并无公认的会计核算系统,并且由人力资源自身特点与商誉等无形资产特点类似,在过渡时期可以先将人力资源划归于无形资产大项目中予以确认,或者至少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出来,以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