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扩大消费者的求偿权范围。《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销售者出现赔偿不能落实的情形时,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权益不能保障。可以在《消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既可以找经营者求偿,也可直接找生产者赔偿的权利,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是非常有利,也可以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6)应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并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权。群体诉讼制度使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暂时的团体,与对方当事人形成较平衡的诉讼力量,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充分体现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原则,也使诉讼结果更公平合理。通过立法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群体诉讼的职权,可以体现诉讼的原则、节约公共司法资源。避免因为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当事人提起多次诉讼,而造成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财力、人力的浪费巨大浪费。同时还能有效减少因同类案件分别审理而产生的司法冲突,既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性,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1)加强对消费者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进一步地培养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权益观念,能让消费者能更理性的实现消费行为,对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提出有理、有据的请求,积极地保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认识到自己的“放弃”就是对侵害自身权益行为的“放纵”,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增强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2)由消费者协会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方面与消费者日常消费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咨询、疑难解答、专业鉴定等活动,向消费者介绍在平时活动中发现的一些常见以及处理的情况,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做到心中有底,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问题商品”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懂得如何进行处理。
3、加强各方面的监管监督作用。
(1)加强民事责任落实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经营者,应在《消法》中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加强新闻监督和监督作用。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切实方便消费者、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举报制假、售假的行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使假冒伪劣商品无立足之地。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也会更加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这些也将促进消费市场向着更加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新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