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官利 近代中国 股份制企业 分配方式
近代中国,是一个中西相撞、变动剧烈而又新旧杂陈的。其中,经济领域中的变动尤为明显。1872年,当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营运时,它同时也标志着一种中国上未曾出现过的、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合众力以成”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近代股份制企业在中国开始出现。此后,这种从“泰西”引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推广。但引人注目的是,象许多别的向西方和从西方引进的事物一样,它在中国出现时,同样也打上了中国式的“印痕”,出现了与西方股份制企业不同的“变革”。在利益分配方面实行的“官利”制度,就是这种“变革”的典型一例。
关于“官利”,以往在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和民族资本企业进行的论著中,时有涉及,但关注点大多集中于该制度对企业负担的增加和对民族资本积累的。也有专文对晚清时期的官利制度,官利制度与中国公司筹资等进行过探讨。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该制度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延续七十多年的状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分析中国社会中导致其产生、普遍存在和延续,也就是导致其产生“变革”的种种因素。希望这种分析,能够从一个侧面加深我们对产生这种制度的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
1. 近代中国普遍存在“官利”制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兴办企业时,购买企业股票的股东和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是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分享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利益分配时的体现,是股息视当年利润的多少而定,盈利多则分红多,盈利少则分红少,股息率视利润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并不固定。但是,近代中国存在的官利分配制度,却与这种一般股份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同。
“官利”,又称“官息”,也称“正息”“股息”“股利”,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它的特点在于:其一,不管是谁,只要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股东,就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利,而不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二,这种固定的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其利率虽因企业情况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大体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年利一分,清末一般在八厘,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六厘。因为必须支付官利,所以企业年终结帐,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红利在这里被称为余利或直接称呼红利)。其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虽工厂尚未建成开工,铁路尚未建成开车,官利也需支付。由于企业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需支付官利,所以常常“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 由于官利具有这些性质,所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企业投资人的关系,而是投资人又兼债权人。股票的性质,也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证券投资,而同时又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
从现有史料中,笔者尚未找到近代中国为何实行“官利”分配方式的说明,也没有找到解释“官利”之所以称为“官利”的史料。但是,从“官利”分配方式一般都明确刊载于企业章程,甚至某些企业的股票上也明确刊载,而企业章程清代需经南北洋大臣审查批准,重要企业甚至需经皇帝“奏准”,民国以后同样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来看,也就是说,都要经过“官”的审查批准这一点来看,笔者推测,“官利”的意思就是“经过官方审查批准的利率”之意,目的是要向外界公开宣布,这种利率受官方保护,是正式和有保障的。以便于增强社会信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招揽社会资金兴办企业的目的。
